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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场:上海机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30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内部
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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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
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
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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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
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
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细则向公司或任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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