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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机场:上海机场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9-03  

证券代码:600009                  证券简称:上海机场             公告编号:2024-053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03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6         -               2024/9/9         2024/9/9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对 2024 年度中期分红事宜的相关授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 2024 年度中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的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为 2,488,481,340 股,以此计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49
亿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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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在本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公司将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 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 8,406,851 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实际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2,480,074,489 股,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对 2024 年度中

期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 0.10 元(含税)调整为

0.10034 元(含税),实际利润分配总额为 248,850,674.23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

系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五位所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

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公司本次权益

分派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480,074,489

×0.10034)÷2,488,481,340≈0.10 元。

     由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因此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6         -                2024/9/9          2024/9/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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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上海翼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

红利均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根据

上述规定,对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03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

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03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031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03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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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内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8341609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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