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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03-2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2 月 12 日本行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复〔2024〕156 号核准章程后同步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 -1-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2-
第四章   监事会专门委员会 ................................................................................................. -4-
第五章   外部监事 ..................................................................................................................-4-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 ..............................................................................................................-5-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 -8-
第八章   附     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
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是本行的监督机构,维护本行、股东、
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第三条   监事会由 7 至 11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包括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其中外部监事的比例不得
低于三分之一,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本行职工监事由监事会、本行工会提名,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罢免。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股东、监事会提名委员
会可以向监事会提出股东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以上股东、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可以向监事会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
    外部监事在本行的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领导本行加强监事会建设,切实提升监事会运行质效。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一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五)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监事会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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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监事会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
    第六条     监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监事本人对议案的
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一名监事不应
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监事每年在本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如下
职责或义务:
    (一)对本行负有诚信和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二)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
观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四)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应当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六)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
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七)积极参加本行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
关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八)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若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给本
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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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具
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监
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情况的发展
战略;
    (三)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
性进行监督;
    (六)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检查本行财务;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九)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一)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二)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四)制订、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五)审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监管意见及整改情况的报告;
    (十六)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监事会其他职权。
    监事通过监事会行使权利。
    第九条     董事会拟订的分红方案应当事先报送监事会备案,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
意见。
    第十条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信息披露、审计
等方面的必要信息。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
享有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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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行长履行职责,也不能代
表本行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
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本行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本行秘密。


                            第四章   监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各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外部监事
担任。
    各专门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监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由监事组成,同一监事可以同时在若干个委员会任职;各专门委员
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 3 人。
    第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负责拟订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监
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拟定对董
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的方案;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监事会决议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或参与监督检查
活动;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的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经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对监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的选
聘程序进行监督;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
合理性进行监督;负责向监事会推荐监事候选人;按照监事会决议和工作计划参与监
督检查活动;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的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外部监事


    第十七条   本行设外部监事。外部监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并且与本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
    第十八条   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可参考本行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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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条件的规定。
    第十九条     当全部外部监事一致同意时,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以书面形式反馈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条     外部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可
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会议。本行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会议的次数、工
作时间的最低限额标准的规定适用于外部监事。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4
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全部外部监事书面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本行
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会
议通知,通过公告、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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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和书面传签两种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
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载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议案应与监事会会议通知一并提供予全体监事。
    第二十七条     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监事会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
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有关议案,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在发生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更换监事的情况时,其后召开
的第一次监事会会议由新任监事和余任监事出席,如有必要,可以请前任监事列席该
次会议。在更换的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的情况下,其后召开的第一次监事会会议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主持,该次会议应选举出新任监事会主席。在全体监事
同时更换的情况下,其后召开的第一次监事会由半数以上新任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
主持,该次会议应选举出新任监事会主席。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逐项对议案进行讨论。讨论议案时,监事均应发表明确
意见。监事会要作出决议的事项,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以举手和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投反对和弃权票的
监事,其姓名和意见由记录人员记录在会议记录上。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重大问题时,如发生相持的意见,所讨论议题尚有
疑点问题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
表决。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现场会议所议事项和决议作详细的会议记录,由会
议主持人指定的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记录,作为监事会所议事项决议的正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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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监
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必要时可以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名,又拒绝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或者未能向监管部门报告、未能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监事会现场会议情况。
    第三十五条   会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并由到会的全体监事(包括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监事)签字。
    监事应当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传签表
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监事应于收到采取书面传签表决的会议通知之日起审慎作出
表决,妥善填写表决票,并邮寄至通知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书面传签表决应规定表决
的有效时限,超过期限寄回的表决票无效,但应当公告说明;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表
决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除表决票外,监事还可将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一并邮寄。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会议录音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会
议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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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根据决议内容需要,监事会可以将决议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抄送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告。
    第四十条     对本行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答复的决
议事项,监事会主席应安排监事专项负责与董事会、行长沟通落实决议事项,并就决
议事项的执行结果向监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对监事会决议、意见和建议拒绝或拖
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事会有权报告股东大会,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必要时可
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本行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第四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上”“至少”“内”,
都应含本数;“超过”“过”“少于”“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及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作为本
行章程的附件。监事会应随着本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和监事会运作的实践不断完善本规
则,如发现本规则与本行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时,应及时作出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本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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