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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华夏银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2024-11-2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丁益、赵红、郭庆旺、宫志强、祝小芳、彭龙运,已充
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
酬考核委员会 提名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
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
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 1 -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




- 2 -
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3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3 家,未在超过 2 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
独立董事;本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
情况。
    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
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已经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与
薪酬考核委员会资格审查。
    本人承诺:在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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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候选人:丁益、赵红、郭庆旺、宫志强、祝小芳、彭龙运
                        2024 年 11 月 26 日




                                                   - 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陈胜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名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
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 6 -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7 -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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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3 家,未在超过 2 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
独立董事;本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
师、正高级会计师专业职称,且在会计、审计等专业岗位有 5 年
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
情况。
    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
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已经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与
薪酬考核委员会资格审查。




                                                     - 9 -
    本人承诺:在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候选人:陈胜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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