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华夏银行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11-2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 2024 年 11 月 26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本行选举独立董事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独
立董事时,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行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应当说明该次独立董
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 1 -
第二章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与选举
第四条 独立董事提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
负责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董事
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根据现场参会股东要求,对累积投票
方式、选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与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分为不同的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
股东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第七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当独立董事议
案组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时,应当实行
等额选举。
第八条 对于独立董事议案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每
持有一股有表决权股份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独立董事人
数相同的选举票数。即每位股东就独立董事议案组拥有的累
积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该议案组应选独立
董事人数之乘积。
股东就独立董事议案组拥有的选举票数在该议案组候选
- 2 -
人之间分配,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
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
第九条 股东应当以独立董事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
行投票。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区别于其他议案组,应对独立董
事议案组累积计算得票数。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填写的表决票,
如错填、作废、字迹无法辩认的,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股东对独立董事议案组候选人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就该
议案组拥有的选举票数时,该股东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
视为无效投票;如股东对独立董事议案组候选人所投选举票
数少于其拥有的选举票数,该股东投票有效,但差额部分视
为其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本行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在实行等额选举情况下,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
选举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非累积)
的二分之一时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独立董事应选人数的,应对未当选的候选
- 3 -
人另行召开股东大会进行选举。如未当选人数为两名以上时,
重新选举独立董事仍按本细则执行,股东选票总数按届时待
选独立董事席位数量进行累积。
第十三条 若 当 选 人 数 未 达 到 本 行 章 程 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独立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少于”“超过”均不含本数,“以
上”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时,对每一独立
董事候选人只设投票数项,不设反对或弃权票。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本行
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累积投票制投票方式说明见附件。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 202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累积投票制投票方式说明
- 4 -
附件
累积投票制投票方式说明
一、本行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应将独
立董事候选人选举议案作为议案组进行编号。股东应当针对议案
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
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
东持有本行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7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有7名,则该股东对于该议案组,拥有7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
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
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
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股东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填写的表决票,如错填、作
废、字迹无法辩认的,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
股东对独立董事议案组候选人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就该议
案组拥有的选举票数时,该股东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
效投票;如股东对独立董事议案组候选人所投选举票数少于其拥
有的选举票数,该股东投票有效,但差额部分视为其放弃表决权。
五、示例:
5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应选独立
董事7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7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累积投票议案
5.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5.01 例:赵××
5.02 例:钱××
5.03 例:孙××
5.04 例:李××
5.05 例:周××
5.06 例:吴××
5.07 例:郑××
某股东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本行100股股票,采用累积
投票制,他(她)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700
票的表决权。
该股东可以以700票为限,对议案5.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他(她)既可以把7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
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6
选举票数
序号 议案名称
方式一 方式二 方式三 方式…
5.00 关于选举独立董 - - - -
事的议案
5.01 例:赵×× 100 0 200
5.02 例:钱×× 100 700 0
5.03 例:孙×× 100 0 100
5.04 例:李×× 100 0 100
5.05 例:周×× 100 0 100
5.06 例:吴×× 100 0 100
5.07 例:郑×× 100 0 100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