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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4-10-31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 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 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4-07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北京分行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集团”)向
         本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38.71 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等;泛海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向本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9 亿
         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是本行为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所采取的措施,不会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6日,本行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泛海集团、泛
海控股、通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控股”)、泛海不动产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不动产投资”)、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泛海股权投资”)、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火房
地产”)、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央公司”)、泛海
建设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建设青岛”)、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公司”)、深圳市泛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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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泛海置业”)、卢志强先生等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4-030),上述公告于2024年5月
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本行网站(www.cmbc.com.cn)
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诉讼裁判情况
    (一)2024年10月29日,本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4)京74民初403
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行北京分行诉讼泛海集团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泛 海 集 团 于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向 本 行 北 京 分 行 偿 还 欠 款 本 金
8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 本行北京分行有权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股票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价款在借款本金8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
优先受偿权;
    3. 卢志强对判决第1项确定的应负债务向本行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卢志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泛海集团追偿;
    5. 驳回本行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3,118.13元,保全费5,000元,由泛海集团、卢志强负担(于
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2024年10月29日,本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4)京74民初404
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行北京分行诉讼泛海控股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泛 海 控 股 于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向 本 行 北 京 分 行 偿 还 欠 款 本 金
300,000,000元;
    2. 本行北京分行有权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股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
款在借款本金300,000,000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本行北京分行有权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土地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
款在借款本金300,000,000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 驳回本行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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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367.71元,由本行北京分行负担88,567.71元(已交纳),
由泛海控股、武汉中央公司负担1,541,8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泛海控股、武汉中央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
纳)。
    (三)2024年10月29日,本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4)京74民初405
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行北京分行诉讼泛海控股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泛 海 控 股 于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偿 还 本 行 北 京 分 行 借 款 本 金
3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 本行北京分行在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质押股权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本行北京分行在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已办理抵押登记的
抵押土地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4. 本行北京分行在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已办理抵押登记的
抵押土地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7亿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范
围内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5. 本行北京分行在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已办理抵押登记的
抵押房地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1亿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
范围内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6. 本行北京分行在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已办理抵押登记的
在建工程及分摊土地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7. 本行北京分行在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已办理抵押登记的
抵押办公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
利范围内优先受偿;
    8. 驳回本行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泛海控股、武汉中央公司、武汉中心公司、深圳泛海置业
负担,案件受理费1,611,070.83元,由泛海控股、武汉中央公司、武汉中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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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泛海置业负担。
    (四)2024年10月29日,本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4)京74民初406
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行北京分行诉讼泛海控股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泛 海 控 股 于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偿 还 本 行 北 京 分 行 借 款 本 金
3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 本行北京分行在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质押股权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本行北京分行在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已办理抵押土地的
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 本行北京分行在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已办理抵押房产的
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 泛海集团、卢志强对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务向本行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泛海集团、卢志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泛海控股追偿;
    6. 驳回本行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泛海控股、武汉中央公司、泛海建设青岛、泛海集团、卢
志强负担,案件受理费1,630,367.71元,由泛海控股、武汉中央公司、泛海建设
青岛、泛海集团、卢志强负担。
    (五)2024年10月29日,本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4)京74民初407
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行北京分行诉讼泛海集团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泛 海 集 团 于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向 本 行 北 京 分 行 偿 还 欠 款 本 金
3,071,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 本行北京分行有权就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股票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
款在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卢志强、通海控股对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务向本行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4. 卢志强、通海控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泛海集团追偿;
    5. 驳回本行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4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9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泛海集团、卢志强、通海控股
负担。
   三、对本行的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进展不会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行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行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诉讼进展情况。


   本行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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