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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照港:日照港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04-27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

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股

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全

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

虽未超过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对外担保行为的,公司派出董事在表决前,需

取得公司授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第三方

所负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

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

票及银行保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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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相互之

间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

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

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

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被担保对象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

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

展前景,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如

适用);

    (四) 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

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 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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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八条     在满足前述第七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公司可以在以下

范围内提供担保:

    (一) 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人

向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被担保人享

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且被担保人具有实际承担反

担保的能力。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控股子公司

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拟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担

保申请,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

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足以证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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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信情况的加盖被担保人公章及被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相关担

保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贷款卡、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

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二) 被担保人的最近三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

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分析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担保项下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五) 担保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件、资料等;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重要资料。

    被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为不同企业时,反担保人也同样需要按照本

条款要求提交相关资信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在提供担保业务前,财务部应派专人对被担保人

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被

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等情况进行充

分调查核实,分别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

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审慎评估,提出可否提

供担保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负责人送交的担保申请相

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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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

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在《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

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总经理办公会提交的有关报告,对被担保

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等情况进

行审核,全面分析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并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做出

提供或不提供担保的决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外

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涉

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出现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

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

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规或失当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

形(相关指标以合并报告口径计算):

    (一)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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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

大会在审议第(二)项担保做出决议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

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必须

符合《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

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须由财务部会同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确定。

    第二十条   订立的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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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审查合同各项义务性条款,避免公司面临单方面强制性义务或可

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损失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债权人、债务人;

    (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 担保的方式;

    (五) 担保的范围;

    (六) 担保期限;

    (七) 双方权利义务;

    (八) 违约责任;

    (九) 争议解决方式;

    (十)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根据公司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签署。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审议

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财务部、

董事会秘书负责完善相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

登记的手续。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监管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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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应建立对外担保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

担保对应债项或事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期限、用于抵押

和质押的物品和权利(如有)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等重要财务资料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

规定由财务部妥善保管,并将担保事宜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秘书根据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应当加强对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管,

定期分析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定期向

公司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工

作:

    (一) 主动了解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负债变化;

    (二) 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人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三) 定期向被担保人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四) 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财务报表,分析被担

保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

    (五) 收集被担保人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

    财务部应及时关注被担保人情况,持续收集相关信息,建立被担

保人财务档案,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若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财务状况

出现恶化、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

补救措施,并向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董事会汇报。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

人恶意串通,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的,应立即汇报,并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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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应在对外担保到期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人

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

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在查证后立即准

备启动追偿程序,并及时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

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

任。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的,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

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

保的,应当视作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担保申

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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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的,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当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

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

形,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报告期

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出专项说

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档案管理要坚持与对外担保同步进行,

全面收集、整理、归档从申请到实施各环节的相关文件资料,保证项

目档案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三十七条   对外担保的档案管理要真实、准确。对主合同副本、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妥善保

存,严格管理,财务部负责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将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并

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追究责任,对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

赔偿。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因工作

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无视风险,导致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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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而受到相应处分的,公司将追

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对担保项目论证有引导性或判断性错误,导致决策失

误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有关部门机

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

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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