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日照港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04-27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的规范化运行,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日
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
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根据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董事。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
第八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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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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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董事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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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的,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的权限为:
1、审议批准单项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30%或就同一标的在 12 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10%-30%的投资方案。
2、审议批准所涉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30%
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剥离、
置换、分拆、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十三条 董事会拟定、决定公司投资和资产处置等方案,应
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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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
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
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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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
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
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当
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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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
秘书;公司全体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会
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
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会成员到会不得参与董事会议
事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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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
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通讯方
式如视频、电话等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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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对于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经公司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
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全体董事的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
决。
第二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
宣布会议议题,然后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有
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决定转入下一议题
等。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
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约时间,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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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
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关
于关联交易的决议时,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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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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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
分职权,但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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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文件规范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董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董事会工作
运行规范,有章可循。
第四十一条 制定董事会文件管理的有关制度,所有文件和议
案都要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经费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经费包括:
(一)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费用。
(二) 董事、监事调研活动经费及培训费。
(三) 公司信息披露费用。
(四) 股票托管、登记、过户费用及上市年费。
(五)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交通、差旅、资料、
培训等活动经费。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经费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年度预算,由董
事长批准执行,费用支出由董事长审批,由公司财务部专户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
都含本数;“过半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本
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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