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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电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2024-04-02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 29 日修订)
    本规则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
一,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
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
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
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披露相关内容,并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
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提出
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
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
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
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
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提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
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
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
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二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
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
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
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
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
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
存十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
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
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
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
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
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
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
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
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经所有
与会董事同意尽快召开的除外。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
年。
   第四十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
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
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
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
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独立董事细则(SEP-
02.01.01.21-A11 2022 )同时废止。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