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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电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24-04-27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
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能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
(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ESG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ESG委员会主要负责为公司ESG事宜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
指导公司ESG事宜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
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ESG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
名。
    第五条 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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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作为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公司ESG发展方针、目标和措施等,监管公司ESG战略的
实施情况和工作进度,定期审核公司ESG目标达成情况;
   (二)督导公司ESG政策即时跟进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要求,监
督公司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健康安全环保和履行社会责任等关键议题的
承诺和表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关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可持续发展事项重要信息判断有关环
境、社会及治理事宜对各利益相关方产生的重要影响及有关风险,提出
应对策略;
   (四)审议公司年度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ESG委员会对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
ESG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ESG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ESG委员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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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ESG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ESG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ESG委员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ESG委
员会会议以网络或其他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
布即形成ESG委员会决议。
   第十八条 ESG委员会召集人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决议生效后
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ESG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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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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