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24-04-27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
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全体董事;经理是指董事
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
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
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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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以上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作为董事会董事的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公司内部重大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涉及战略规划及影响公司投资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除紧急事项
外,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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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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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实施细则(SEP-02.01.01.11-A042022)同时废止。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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