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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电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24-04-27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且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独立董事委员中须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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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在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作为董事会董事的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五)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督导内部审计、风险、内控、合规制度的制订及实施,并
对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八)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九)对公司审计机构和体系的完整性及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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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经董事会批准后督促
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推动审计成果运用;
   (十一)审核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
责人人选;
   (十二)对公司法治建设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三)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对于前款第(一)(四)(五)(六)(十一)项应当经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公司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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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
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除紧急事项外,会议召开前
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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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实施细则(SEP-02.01.01.11-A072022)同时废止。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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