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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能电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2024-04-30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关于上市做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提醒》、《公司
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
履职,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
所”)2023年审计资质及工作情况履行了监督职责,现将情况汇报如
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事务所创立于1985年,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财政部大型
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事务所。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华事务所合伙人数量270人,注册会计师
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141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后该议案于2023年
6月14日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
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根据审计业务约定书,大华事务所浙能电力项目组遵循《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
工作安排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
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涉及财
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业务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2023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大华事务所浙能电力项目组就审计人员
独立性、审计工作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审计调整事项、
本年度审计重点初审意见等事项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经审计,大华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
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2023年前期差错更正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2023年期间公司因联营企业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前期矿业
权摊销差错进行了更正追溯调整,公司相应被动追溯调整了对淮浙煤
电的股权投资。公司委托大华事务所浙能电力项目组就该前期差错更
正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报告。
    大华事务所浙能电力项目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
其他执业规范对公司编制的《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进行了审计。
审计过程中,大华事务所浙能电力项目组就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追
溯调整事项与外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沟通,论证分析了追溯调
整事项对浙能电力的影响,并就人员独立性、审计人员构成、审计计
划、风险判断、追溯调整影响、专项审计结论等内容与公司管理层和
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经审计,大华事务所认为公司《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已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
司因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引起的公司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情况。大华事务所浙能电力项目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核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事务所及其浙能电力项目组的专业资质、
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
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有法律规定的独立性,较好地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做审计工作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规范,
能公允表达审计意见。2023年4月26日,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3年12月29日,审计委员会以通讯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
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财务负责人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2023 年度审
计工作重点事项进行了深入沟通。
    (三)2024年4月12日,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事务所浙能电力项目
组就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召开沟通会,就审计工作中与管理层讨
论的重大事项、拟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初审意见等进行了沟通,并
督促大华事务所浙能电力项目组继续按照审计计划按期完成各项工
作。
    (四)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其他关注事项
    近日有传因金通灵项目导致大华事务所可能被暂停资质6个月一
事,审计委员会高度关注。经核实,大华事务所可能被暂停资质6个
月事项对公司2023年年报业务无影响,金通灵项目涉及签字注册会计
师及项目负责人员均未参与过公司年报业务,公司年报业务签字注册
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员亦未参与过金通灵项目。
    鉴于该突发状况,审计委员会将持续关注后续发展,建议公司目
前暂缓续聘大华事务所,待事态发展明朗后再行启动会计师事务所选
聘流程。
    六、总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了审查、监督的作用,对会计师
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有效监督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切实
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
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
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
相关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2024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恪尽职守,密切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工作,加强对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