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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能:中远海能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2024-05-1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
及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现对《中远海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项
下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
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
司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以
下简称“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2、截至授予日,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全部满足,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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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向共
计 10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309,600 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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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 2023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伟德                                李润生




   赵劲松                                王祖温




                                                      2024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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