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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能: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稿)2024-05-3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本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本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指引》”)、《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本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一)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合计超过 50%的公司;

    (三)本公司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组成的公司;

    (四)其他根据适用财务会计准则,在本公司经审计综合账目中

被综合计算(或将其股本权益在收购完成后被综合计算)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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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作为香港、中国大陆两地上市公司,本公司的关联(连)

交易管理应同时遵守两地法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如某项交易既属于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

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属于《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

从其更严格者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如某项交易仅属于与境内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仅属于《联交所上市规则》

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适用本制度中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如果本

制度与任何不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有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地

方,须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为准。

    第四条 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五条 本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

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

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履行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

管理的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关联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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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公司的关联(连)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

他组织。

    第八条 本公司的关联(连)方包括:

    (一)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下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指引》定义的关联方;

    (二)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以上关联方及关连人士的定义以境内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时

修订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本公司的关

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有报告义务的关联方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其关联关系。

    本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及更新本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分类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连)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或其子公司与

本公司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

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联方/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

而获得利益,具体包括《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

界定为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的各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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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关联(连)交易划分为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

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

    第十二条 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分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包括一次性关连

交易和持续关连交易。

    持续关连交易是指涉及提供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连交易,

该等交易持续或经常发生,并预期会维持一段时间。

    第十四条 《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分为:

    (一)获豁免遵守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关连交

易(以下简称“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

    (二)获豁免遵守有关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关连交易,但需遵守

关于申报及公告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

    (三)获豁免遵守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

定的持续关连交易(以下简称“完全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

    (四)获豁免遵守有关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持续关连交易,但需

遵守关于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部分豁免的

持续关连交易”);

    (五)不属于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的关连交易(以

下简称“非豁免的关连交易”);及不属于上述第(三)项和第(四)

项所述的持续关连交易(以下简称“非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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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审议与披露标准

    第十五条 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审议与披露标准如下:

    (一)本公司及/或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 30 万元(含)以上(本公司及/或子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 300 万元(含)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含)以上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或子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二)本公司及/或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以上(本公司及/或子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含)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本公司及/或子公司拟发生上述第(二)项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

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本制度第五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5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

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

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

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

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

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

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六)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一是与同
                             6
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二是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交易。

    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方。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本条(一)、(二)项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借款。

    (七)本公司及/或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

本公司或/及子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第(一)、(二)

项的规定。

    (八)本公司及/或子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

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本公司及/或子公司放弃增资权或

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第(一)、(二)项

的规定。

    本公司及/或子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本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本公司及/或子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

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

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本公司及/或子公司及其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

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7
的,可免于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

    (九)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述规定无需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由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符合相关规定的,本公司可以向境内证券监管机构申请免于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以上具体审议与披露标准以境内证券监管机构不时修订的最新

稿为准。

    第十六条 《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部

分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应当遵守监管机构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如适

用)、公告的规定。《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非豁免的关连交易、

非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应当遵守监管机构有关申报、年度审核(如适

用)、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具体审议与披露标准以《联交所上市规则》不时修订的最新稿为

准。

    第十七条 本公司须遵守联交所关于关连交易是否合并计算的规

定。必要时,本公司可就上述问题先行咨询联交所。

    第十八条 本公司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确定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并按照规

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与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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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的审议、披露与报告程序如下:

    (一)对于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在提交

董事会讨论前,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二)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应按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

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按照上交所的相关

规定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其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

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

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应当说明具

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本公司及/或子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第十

五条(二)规定标准的,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

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9
    (四)本公司及/或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于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2、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3、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4、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5、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6、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7、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

务;

    8、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9、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本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非执

行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本公司及/

或子公司进行交易,本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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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本公司及/或子公司利益的,本公司

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关联交易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的审议、披露与报告程序如下: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

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本公司及/或子公司应当与关

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11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

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与《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发生的关连

交易的审议、披露与报告程序如下:

    (一)完全豁免的关连交易及完全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按照本公

司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

    (二)部分豁免的关连交易及部分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按照本公

司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申报、

年度审核(如适用)及公告程序。

    (三)非豁免的关连交易及非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在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应就有关交易

或安排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有关交易是否在本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

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有关交易或安排是否符合本公司及其

股东整体利益以及如何就有关交易或安排表决而向股东给予意见;并

且由本公司委任的为联交所接受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联交所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有关交易或安排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有关交易

或安排是否在本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

以及有关交易或安排是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向独立非

执行董事委员会及股东提出建议,并就股东应否投票赞成有关交易或


                             12
安排而给予意见。本公司将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申报

及公告、年度审核(如适用)、股东通函、独立股东批准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

事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或发表意见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以下简称“关联董事”)应当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监管机构或者本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或

    (七)该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于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



                             13
    第二十三条 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以下简称“关联股东”)在审议时应当回避,不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关联股东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或其联系人;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监管机构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九)任何在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的股东;或

    (十)有关交易将其他股东没有的利益(无论是经济或其他利益)

赋予该股东或其联系人



                             14
    第二十四条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监管机

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

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审批条件在

授权范围内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协议。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交易的

定价原则和依据、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本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关联

交易协议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议。

    第二十八条 与《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发生部分豁

免的持续关连交易及非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本公司及/或子公司必

须与交易对方就该持续关连交易订立书面协议,列出须付款项的计算

基准。协议期限必须固定以及反映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除特别

情况外,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公司及子公司还应当就每项关连交易确定一个最高全年交易

金额,并明确交易金额的计算基准,本公司须披露其计算基准。




                             15
    当关连人士不再符合豁免条件时,本公司应就之后与该关连人士

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遵守所有适用的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

东批准的规定,但联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关联交易协议须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

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本公司

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

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

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或根

据本公司已刊发数据中的以往交易及数据厘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

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

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做出说明。



                             16
    第三十条 本公司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注意收集、核实交易对方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股权投资情况等与关联交易管理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为防范持续性关联交易(包括境内监管机构定义的

日常关联交易和联交所定义的持续关连交易)协议的累积交易金额超

越经批准的上限,本公司应做好持续性关联交易实际履行中的数据统

计,并就持续性关联交易数据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就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情况,以及当年

发生关联交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于部分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及非豁免的持续关连

交易,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均须审核该等持续关连交易,并

在年度报告中确认:

    (一) 该交易在本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订立;

    (二) 该交易是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或如可供

比较的交易不足以判断该交易的条款是否一般商务条款,则对本公司

而言,该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的条款;

    (三) 该交易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而交易条款公

平合理,并且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17
    第三十五条 对于部分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以及非豁免的持续关

连交易,审计师每年均须致函本公司董事会(函件副本须于本公司年

度报告付印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送交联交所),确认如下事项:

    (一)该交易经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若涉及由本公司提供货物或服务,则该交易遵循了本公司

的定价政策;

    (三)该交易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

    (四)并未超出之前公告披露的年度上限。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要配合外部审计师做好持续性关联交易上一

年度数据的审计、抽查、统计等工作。外部审计师在年度财务决算完

成后,向本公司汇报上年度各项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实际发生金额,

并出具本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程序结果的告慰函。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经审计师审计的关联交易数据,结合年

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遵照两地监管机构的规定要求,编制本公

司年报中关联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部分的披露内容,在履行年报审批

程序后对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及子公司、关联人以及相关义务人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

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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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除本制度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

均指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

    本制度所称“独立股东”是指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联

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在股东大会上就某项关联交

易进行表决时不需放弃表决权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东。

    本制度所称“净资产”是指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

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足”、“不满”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

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在本制度生效之前制定的除《公司章程》之外的相关制度

中涉及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内容的,如与本制度相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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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管理层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关联方和关联

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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