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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电国际: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4-06-1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经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完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应当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
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
进展情况并提供公司本年度生产运营情况相关资料。同时,公
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渠道,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有
权随时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相关问题与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沟
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及时回复独立
董事的问题。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
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
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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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
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
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其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
期间的工作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
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
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本工作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相抵触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经董事会批
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事务管理
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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