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航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2-28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中国南
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
简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审议,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建议、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按照本工作细则
的职责权限和相关程序开展工作,并坚持诚信、尽
职、勤勉的执业精神,完成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赋
予的任务,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得
1
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和罢免。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委任,
负责主持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
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将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七条 公司战略规划投资部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日常支
撑机构,负责会议材料及相关准备工作;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并对日常支
撑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 公司战略规划投资部负责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汇报
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
机队规划、重大投资方案等工作,并准备立项意见
书、可行性报告等汇报材料,负责编制公司年度ESG
报告;财务部负责协助战略和投资委员会进行可行
2
性研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汇
报公司权益性融资和重大资本运作方案等工作,准
备相关汇报材料,并协调和保障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的规范运作,负责披露公司年度ESG报告;法律标准
部负责相关汇报事项的法律事务工作,出具相关法
律意见书,确保相关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审议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审议年度投资计划及方案,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审议公司机队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包括
且不限于购买飞机等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议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权益性融资和资
本运作方案(包括且不限于股票发行及上市、发行
可转换债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审议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项
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审议公司ESG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ESG报告,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
(八)审议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对上述事项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
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有权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通知时间
可少于五日。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采用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方式(含通讯表决)方式。
4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现场会议、通讯(视频、电话等)会议、现场会
议结合通讯会议等。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
审议事项表达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其中,独立董事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和相关业务部门
负责人列席会议,受邀部门应当对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提出的涉及本部门的质询和问题作出解释
或回答。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或
有关专家提供咨询服务,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的程序、表决方式和
通过的决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如与某位委员
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名委员应予回避。因委员回
避导致会议无法做出有效决议的,该议案应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有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或
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决议和会
5
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字。有关文件、计划、
方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等应
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以及参
与工作的相关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请董事会
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之修订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本工作细则的中文与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概
以中文版本为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