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航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2-28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
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提议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
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工作。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公司应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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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
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以上非执行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具备适当的会计专长、相关专业经验。所有委员均
须满足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关于独立性的要求,并
具有能够胜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
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由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中具备会计或相关专业经验的
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
应当具有非执行董事身份、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
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将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予以补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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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
行监督,必要时应当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
更换不适合担任职务的委员。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支撑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公司
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公司审计部负责向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评估工作;
公司法律标准部负责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
公司内部控制建设、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保障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规范运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包括且不限
于:
1.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
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续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处理外部审计机构的辞职或辞退等问题;
3.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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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6.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并听取
外部审计师的工作汇报。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
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外部审计机构
召开两次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
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
列席会议。
(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且不限于:
1.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4. 督促公司确保内部审计功能有足够资源运作并
发挥相应作用。
(三)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包括且
不限于:
1.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对报告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2. 检讨公司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重点关注公司
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
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因
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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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会计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有关财务申报情况等;
3.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4.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且不限于:
1.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并向董事
会和管理层提出完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2.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 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内部控制审计中发现的问
题和改进方法;
4.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
的整改;
5.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控制事宜的
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回应进行研究;
6.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控制,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包括:公司在内部控制
的设计或运作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在会计及财务
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
员工所接受的培训及其预算是否充足,以致可能对
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及报告财务数据的能力产生
不利影响。公司在内部控制中的任何主要弱点,和
涉及管理人员或在公司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
其他雇员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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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审议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员工可就财务汇
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
出关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
让公司对此等事宜做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
行动。
(五)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包括且不
限于:
1. 评估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并向董事
会和管理层提出完善风险管理的建议;
2. 对公司管理层在重大决策、重要业务、重大风险
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及风险控制制度及工作进行
检查、评估,并监督实施,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的
风险管理评估报告,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
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3. 协助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公司重大投资
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对潜在风险提出预警,
防范风险的发生。必要时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
专题研讨;
4. 评估风险投资的管控细则和操作规范的有效性,
审议公司的风险投资战略及方案;
5. 审核和评估公司航油、外汇、利率套期保值业务
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授权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有关业务
开展的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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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定期对公司航油、外汇、利率套期保值业务、募
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风险。必
要时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专题研讨;
7.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事宜的
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8. 审查和讨论公司律师或外部法律顾问根据上市
地监管法规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任何有关
重大违法、违规的报告。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包括且不限于:
1.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2.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确保
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的协调配合。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监督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包括且不限于:
1. 评估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交易和重大
事项管理的有效性,评估相关管理制度设计的适当
性,并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出完善管理的建议;
2. 定期审核公司关联人清单,审核公司重大关联交
易;
3. 根据工作需要向董事会提出选聘、聘任、解聘特
别或独立法律顾问、其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
专业机构的建议,批准上述专业机构的费用及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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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4. 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
明函件》、审计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内部
控制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
层做出的回应。确保董事会或管理层及时回应
《审计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5.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及监督外部审计机
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应预先批
准所有将由外部审计师提供的审计和非审计服
务或制订有关预先批准的适当程序,并考虑外部
审计师向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是否影响该外部
审计师的独立性。
就本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
计的机构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
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
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
计的机构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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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
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的审计与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
讨论审计计划及有关报告责任。如有超过一家审
计机构参与工作,应确保工作相互协调。
第十四条 外部审计师应至少每年提交一份含有本条要求
内容的报告供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该报
告应涉及该机构的内控措施;最近一次内控措施
检查或对该机构进行的同业检查所发现的任何
重大问题;近五年内,政府机关或任何行业自律
机构就该机构所从事的某项或某几项独立审计
工作进行调查或查核所发现的问题;针对该等问
题所采取的措施。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与外部审计师讨论该
等报告中披露的任何可能影响公司外部审计师
之客观性和独立性或审计服务质量的任何关系
或服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审查外部审计
师与公司的一切关系,以评估该外部审计师的独
立性。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相关提案和报告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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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审计部、财务部、法律标准部负
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应根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
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财务报告;
(二)专项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内部审计年度计划和独立审计计划;
(四)外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合同;
(五)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及相关资料;
(六)公司风险管理年度计划和定期风险评估报
告;
(七)公司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及方案、年度及半
年度套期保值工作报告;
(八)公司风险投资年度计划及方案、定期风险
投资工作报告;
(九)公司年度关联人清单、关联交易管理年度
工作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
次定期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
要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由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召
开。会议通知应在召开日至少五日前发出。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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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委员同意,会议通知时间可少于五日。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
指定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
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会议表决方式采用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现场会议、通讯(视频、电话等)会议、现
场会议结合通讯会议等。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
并对审议事项表达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如与某位
委员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名委员应予回避。因
委员回避导致会议无法做出有效决议的,该议
案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请公司董
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也可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列席审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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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项目的会议;受邀部门和人员应当对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的质询和问题作出解释或
回答。
第二十三条 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报告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决议和会
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字。有关文件、计
划、方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等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或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以书面方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以及参
与工作的相关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须向董事会提交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情况,
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
以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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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报告,包括且不限于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
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
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披露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公司
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报请董事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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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之修订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本工作细则的中文与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概
以中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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