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航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12-28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
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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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目的及对象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
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
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
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
市场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
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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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建立稳定和优
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证
券专业人士;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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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
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
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境内外上市监管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资本市场研讨会等;
(三)在公司官网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
(四)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五)接待来访、现场参观和座谈交流;
(六)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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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符合上市监管规定的沟通方式。
上述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
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
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
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相关信息,
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有关的资本市场舆情和媒体报
道信息,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媒体报道信
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真实、
准确、及时地对外传递本公司信息,回应社会
关切,积极维护本公司的资本市场品牌形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与投资者沟通,须避免投
资者有机会获得内幕信息或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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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
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
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
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
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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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
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
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
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情况,董事会办公室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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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
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支
持工作的责任人。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根
据需要列席公司相关经营管理的会议,可向各
有关部门及相关子公司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
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以取得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准确、适当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
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
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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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
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
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
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服从公司的
安排,参加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有关的知识
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将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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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
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
分类、保管期限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五章 危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遇到下列危机事项,应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投资者了解真实情
况:
(一)媒体对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
(二)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
(三)监管部门的处罚;
(四)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出现亏损;
(五)其他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件。
第二十八条 针对媒体对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公司可以按
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一)发现有对公司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后,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
(二)跟踪媒体、判断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对
证券市场的影响,争取在影响尚未扩大之前处
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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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
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
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若
公司或公司管理层负有责任,公司或公司管理
层应当刊登对股东的致歉信;
(四)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门部门对媒体报道
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就报道真实性、解决处理
结果,在上报监管部门后,予以公告。
(五)董事会办公室就其事态及时与投资者沟
通。
第二十九条 针对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公司可
以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
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诉
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
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若有需要,
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通过组织召开分析员会议
或者拜访重要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
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条 针对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司可以按下列指导性
程序处理:
(一)收到处罚通知时,应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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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
并就整改措施予以公告;
(三)若公司认为相关处罚不当,由董事会办
公室牵头与处罚内容相关的职能部门或者业务
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同时就事
情的进展和处理结果,予以公告;
(四)董事会办公室就相关情况与投资者沟通
和通报。
第三十一条 针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公司可以
按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应分析原因及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时,公
司应及时发布业绩预警公告;
(三)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
者亏损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对策;
(四)董事会办公室就相关情况及时与投资者
沟通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
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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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发生变化,导致本制度与上述文件的规
定相冲突时,适用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董事
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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