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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方航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12-28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
       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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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目的及对象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
         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
         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
         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
         市场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
         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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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建立稳定和优
         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证
         券专业人士;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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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
         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
         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境内外上市监管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资本市场研讨会等;
         (三)在公司官网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
         (四)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五)接待来访、现场参观和座谈交流;
         (六)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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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符合上市监管规定的沟通方式。
           上述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
           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
           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
           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相关信息,
            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有关的资本市场舆情和媒体报
            道信息,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媒体报道信
            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真实、
            准确、及时地对外传递本公司信息,回应社会
            关切,积极维护本公司的资本市场品牌形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与投资者沟通,须避免投
            资者有机会获得内幕信息或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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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
           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
           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
           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
           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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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
            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
            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
            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情况,董事会办公室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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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
           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支
           持工作的责任人。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根
           据需要列席公司相关经营管理的会议,可向各
           有关部门及相关子公司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
           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以取得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准确、适当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
           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
           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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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
           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
           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
           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服从公司的
           安排,参加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有关的知识
           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将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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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
           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
           分类、保管期限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五章    危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遇到下列危机事项,应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投资者了解真实情
           况:
           (一)媒体对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
           (二)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
           (三)监管部门的处罚;
           (四)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出现亏损;
           (五)其他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件。
第二十八条 针对媒体对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公司可以按
           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一)发现有对公司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后,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
           (二)跟踪媒体、判断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对
           证券市场的影响,争取在影响尚未扩大之前处
           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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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
           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
           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若
           公司或公司管理层负有责任,公司或公司管理
           层应当刊登对股东的致歉信;
           (四)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门部门对媒体报道
           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就报道真实性、解决处理
           结果,在上报监管部门后,予以公告。
           (五)董事会办公室就其事态及时与投资者沟
           通。
第二十九条 针对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公司可
           以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
           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诉
           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
           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若有需要,
           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通过组织召开分析员会议
           或者拜访重要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
           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条   针对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司可以按下列指导性
           程序处理:
           (一)收到处罚通知时,应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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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
           并就整改措施予以公告;
           (三)若公司认为相关处罚不当,由董事会办
           公室牵头与处罚内容相关的职能部门或者业务
           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同时就事
           情的进展和处理结果,予以公告;
           (四)董事会办公室就相关情况与投资者沟通
           和通报。
第三十一条 针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公司可以
           按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应分析原因及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时,公
           司应及时发布业绩预警公告;
           (三)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
           者亏损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对策;
           (四)董事会办公室就相关情况及时与投资者
           沟通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
           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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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发生变化,导致本制度与上述文件的规
           定相冲突时,适用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董事
           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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