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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方航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2-28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
       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国
       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主
       要职责为: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研究、制定本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按照本工作细则
       的职责权限和相关程序开展工作,并坚持诚信、尽
       职、勤勉的执业精神,完成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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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的任务,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和罢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在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由当选的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
       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予以补选。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支撑机构,
       负责会议材料及相关准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并对日常支撑机构提
       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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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研究、制订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组织考核;
           (二)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
           (三) 对本公司的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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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
           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
           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本公司业绩拟订的薪酬分配计划和
           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根据委员会要求,提供各项薪酬制度执行
           情况。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
           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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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经全
           体委员同意,会议通知时间可少于五日。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含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
           场会议、通讯(视频、电话等)会议、现场会议
           结合通讯会议等。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其中,独立董事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受邀部门
           应当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本人或本部
           门的质询和问题作出解释或回答。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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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如与某位委员
           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名委员应予回避。因委员
           回避导致会议无法做出有效决议的,该议案应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决议和会议记
           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有
           关文件、计划、方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或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以及参
           与工作的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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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请董事会
            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指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
            程》规定的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之修订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本工作细则的中文与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概
            以中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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