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航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航空安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2-28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航空安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航空安全管理需要,建立高效的航空安全管理模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参考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航空安全委员会(以
下简称航空安全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航空安全方面的管理进
行监督,对公司航空安全工作规划及有关安全工作
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提出建议,并监督实
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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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航空安全委员
会委员内产生,负责主持航空安全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
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为航空安全委员会日常支撑机构,
负责会议材料及相关准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并对日常支撑机构提
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国家航空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保障航空安全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和检查;
(二)听取公司航空安全工作规划的汇报,并提出
建议或意见;
(三)审议年度航空安全工作计划和年度安全目标,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航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听取公司安全形势分析,向董事会汇报,并
提出保证航空安全的建议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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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究处理公司航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缺席时,应委托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通知时间可少于会议召开前
五日。
第十条 每次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含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
场会议、通讯(视频、电话等)会议、现场会议
结合通讯会议等。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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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表达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
第十三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董
事会办公室的成员可列席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
。受邀部门应当对航空安全委员会提出的涉及
本部门的质询和问题作出解释或回答。
第十四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航空安全
委员会专家,为委员会委员的决策提供专业支
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如与某位委员存
在利害关系的,该名委员应予回避。因委员回
避导致会议无法做出有效决议的,该议案应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和会议记
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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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文件、计划、方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或会议纪要)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以及参
与工作的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
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请公司董事会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之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本工作细则的中文与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概
以中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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