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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新能:浙江新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4-30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4-018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明确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
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解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解释第 17 号的相关规定执
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
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
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
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
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
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
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
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
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
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
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
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
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
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
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
(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
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
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
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
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
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
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
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
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
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
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
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
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
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要求进行合理变更,
执行解释第 17 号未对本公司 2023 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要求进
行会计政策变更,为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
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
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利于规范企业财
务报表列报、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