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承接浙 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上市公司”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浙江新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18 号)核准,浙江新能首次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8,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前 总 股 本 为 1,872,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后,公司总股本为 2,080,000,000 股,其中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872,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0.00%,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208,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共涉及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浙 江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发展”)两名股东,共合计 1,872,000,000 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 77.85%,上述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起上市流通 (因 2024 年 5 月 25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1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 1 股(A 股)股票 324,675,32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24 元,并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对应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本 次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份 后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2,080,000,000 股 增 加 至 2,404,675,324 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起上市流通。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 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控股 股东浙能集团和持股 5%以上股东新能发展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在上述相应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在 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 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 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 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 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 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2 本企业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 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 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相 关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转 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企业于本次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包括本企业在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的 25%。在锁定期(包括延 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包 括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的 25%。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遵守届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相关规定 在本企业进行减持行为时,本企业亦将遵守本企业届时应遵守的相关法律、 3 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影响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872,000,000 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27 日(因 2024 年 5 月 25 日为 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股) 数量(股)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 1 1,440,000,000 59.88% 1,440,000,000 0 限公司 浙江新能能源发展 2 432,000,000 17.97% 432,000,000 0 有限公司 合计 1,872,000,000 77.85% 1,872,000,000 0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1,872,000,000 36 合计 1,872,000,000 -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项目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872,000,000 -1,872,000,000 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32,675,324 1,872,000,000 2,404,675,324 股份合计 2,404,675,324 0 2,404,675,324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本次 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4 办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婉璐 李 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