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高速: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暨民事诉讼进展的公告2024-11-30
证券简称:楚天高速 证券代码:600035 公告编号:2024-058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暨民事诉讼进展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为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73,123,288 元(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4 日)及其他
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
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
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024 年 11 月 28 日,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收到湖北
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市中院”)(2024)鄂 01 民终 20098 号
《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武汉熙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7 月,投资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
湖高新区法院”)提交起诉状,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对天风天睿
投资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24 年 9 月 9 日,投资公司收到东湖高新区法院
(2023)鄂 0192 民初 10368 号《民事判决书》,东湖高新区法院以被告天风天
睿投资有限公司非《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
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投资公司的
全部诉讼请求。2024 年 9 月 23 日,投资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院提
起上诉。2024 年 11 月 7 日,武汉市中院立案受理该上诉案件,案号为(2024)
鄂 01 民终 20098 号。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2023-034、2024-040、2024-051)。
(三)上诉请求
1.撤销东湖高新区法院(2023)鄂 0192 民初 10368 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二审审理情况
武汉市中院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组织庭审询问,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作
出(2024)鄂 01 民终 20098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向投资公
司送达该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2024)鄂 01 民终 2009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综合分析上述两份协议的约定内容、形成过程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足以
确认《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与《合
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在商业安排上具备一定的延续性,《合伙企业财产份
额转让协议》中约定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所承担的购买义务由天风天睿投资有
限公司或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机构履行,而经过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多番沟通后,武汉熙合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对案涉转让价款的付款主体、付
款时间及总价款数额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由此,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的指定
义务已经完成即其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使案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
议》约定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有义务保证指定机构完全履行购买义务,但是该
保证的具体指向并不明确,在《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
金份额转让协议书》已经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且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并未
作为合同相对方签订该协议亦非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的情况下,湖北楚天高速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案涉转让价款并赔偿损失没有
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湖北楚天高速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可另行向武汉熙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并非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一审
法院程序违法。本案中,涉及基金的投资项目属于商业秘密,一审法院不公开审
理并无不妥。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主张即使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
司主体不适格,亦应裁定驳回起诉,而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中,湖北楚天
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相应的诉权,经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系因事实
及法律依据不足,并非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故本案不应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
审案件受理费 407416 元,由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
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
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
为准。
鉴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本协议项下乙方(指天风天睿投
资有限公司)所承担的购买义务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机构履行,并且乙方有义务
保证指定机构完全履行购买义务”“乙方承诺同意受该基金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的
约束并将完全遵守该基金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乙方承诺遵守本款前项各
承诺,如有违反则甲方(指投资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价
格受让甲方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而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第三方
武汉熙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述其根据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的要求未完全履
行购买义务,故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项下的
合同义务并非仅为指定义务,其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2024)鄂 01 民终 20098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的指定义务已经完成即其合同义
务已经履行完毕”明显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上述约定不符。为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公司将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向湖北省高
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同时,鉴于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熙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认武汉熙
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签订《睿海天泽咸宁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投资公司知晓二者的委托
代理关系,投资公司拟根据《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
份额转让协议书》向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熙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另案主
张权利。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