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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联合:宁波联合: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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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朱和鸽、何卓君(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
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并不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
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书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在指定媒体发
出了《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司拟于 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 1 时 30 分在宁波北仑区戚家山街
道东海路 20 号戚家山宾馆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 1 时 30 分在宁波
市北仑区戚家山宾馆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 25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股)为 105,708,5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0030%。其中,
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人,所持股份
股数 12,988,858 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 4.1781%。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19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 92,719,701 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
29.8249%。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召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公司董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2                       公司监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3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7                 关于 2024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8        关于子公司对参资公司提供 2024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              关于聘请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拟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继续开展水
    10
                              煤浆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除上述需表决的议案外,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
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
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根据统计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103,508,2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9185%;2,200,3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15%;0 股弃权。


   (二)《公司监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103,508,2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9185%;2,200,3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15%;0 股弃权。


   (三)《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103,508,2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9185%;2,141,7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60%。58,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5%。


   (四)《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103,508,2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9185%;2,200,3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15%;0 股弃权。


   (五)《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103,434,8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8490%;685,8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487%。1,587,9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23%。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9,283,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263%;
685,8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40%;
1,587,900 股 弃 权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3.7397%。


    (六)《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103,508,2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9185%;2,200,3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15%;0 股弃权。


    (七)《关于 2024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3,465,6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8782%;2,238,7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78%。4,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9,314,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928%;2,238,7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707%;4,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八)《关于子公司对参资公司提供 2024 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103,465,6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8782%;2,242,9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18%。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9,314,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928%;2,242,9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072%;0 股弃权。


    (九)《关于聘请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103,520,0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9296%;2,188,5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04%。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9,36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635%;2,188,5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365%;0 股弃权。



   (十)《关于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拟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继续
开展水煤浆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105,154,7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761%;553,8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239%。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1,003,3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081%;553,80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19%。0 股弃权。


   经查验: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之议案,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