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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望时代: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修订)2024-01-09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优化董
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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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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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履行职责。
   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日发出通
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提名
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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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举行。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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