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4-01-20
证券代码:600057 公司简称:厦门象屿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 年 1 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 7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0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说明 ..................................................................................................................... 10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的具体
情况 ............................................................................................................................. 15
(三)结论性意见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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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1. 厦门象屿、公司:指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
3. 股票期权、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4. 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
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5.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核心管理层。
6. 授权日:指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7.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8. 行权: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9.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10. 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11. 行权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2. 授予日: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13. 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14. 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票期权行权完毕或失效和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15.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
还债务的期间。
16. 解除限售期: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7. 解除限售条件: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8.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19.《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1.《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2.《公司章程》:指《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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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1 号文》: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24.《175 号文》: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2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6.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7.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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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厦门象屿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对厦门象屿股东
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
对厦门象屿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
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
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
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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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
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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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3.2020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
及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2 月 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
4.2020 年 12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股
权激励计划获得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厦门
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同意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0 年股权激
励计划的批复》(厦象集综[2020]59 号),象屿集团同意公司上报的《厦门象屿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5.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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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7.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会对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9.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公告》,并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完成了回购注销。
11.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12.2022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八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13.2023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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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3 日。
15. 2023 年 2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登记手续已完成,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16. 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7.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九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8.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9.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 日。
20.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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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厦门象屿 2020 年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1)等待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期为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
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将于 2024 年 2 月 4 日届满。
(2)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等待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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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满足第二个行权期行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权的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以 2019 年度营业收
5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入为基准,公司 2022 年
(2)2022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0.71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 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97.55%,高于同行业均值
(3)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95%; 66.14%、对标企业 75 分
注:①同行业公司按照申万行业“交通运输-物流 II”标准划分,对标企业选取与公 位值 86.71%;
司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 A 股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退市、 (2)2022 年度公司每股
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剔
收益为 1.10 元/股,高于
除或更换样本
同行业均值 0.71 元/股、
②每股收益是指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0.62
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 2019 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元/股;
(3)2022 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9.71%。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
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
表适用于考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31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考核等级 达标 不达标
结果为“达标”,个人达标
个人标准系数 1 0
系数为 1。
激励对象对应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股票期权的行权资格,个人实际
行权数量=个人标准系数×个人计划行权数量。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
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即将届满,
行权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共计 1,039.5 万份股票期
权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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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对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关于本次行权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
2020 年年度分红派息时 A 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
购 A 股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30 元
(含税)。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7 日披露《厦门象屿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不包括公司回
购专户的股份数量),向全体股东每 1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1 元(含税)。公司
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披露《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实施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10
元(含税)。
根据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
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据此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做
出相应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6.21-0.3=5.91 元/份。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据此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5.91-0.51=5.40 元/份,调整
后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7.59-0.51=7.08 元/份。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据此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做出相应调整。调整
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5.40-0.61=4.79 元/份,调整后的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7.08-0.61=6.47 元/份。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人数及数量的变动情况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向 3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9,800,000 份股票期
权,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公司注销其所持有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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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 90 万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34 名。
2022 年度,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离职,1 名激励对象身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由公司对上述 2 名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24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32 名。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向 4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2,826,400 份股票期权,
没有发生调整。
2023 年度,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不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后续公司将对这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87.5 万
份股票期权事宜召开董事会审议注销事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激励对象调整为 31 名。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行权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1)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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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行权条件。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
5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为基准,公司 2022 年度营
(2)2022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0.60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 业收入增长率为 97.55%,
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高于同行业均值 66.14%、
(3)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95%; 对 标 企 业 75 分 位 值
注:①同行业公司按照申万行业“交通运输-物流 II”标准划分,对标企业选取与公司主
86.71%;
营业务较为相似的 A 股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
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剔除或更换样 (2)2022 年度公司每股收
本
益为 1.10 元/股,高于同行
②每股收益是指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 业均值 0.71 元/股、对标企
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 2019 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业 75 分位值 0.62 元/股;
(3)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
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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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6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 为“不达标”,个人解锁系数
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
为 0。该部分已获授予但尚
于考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尚
考核等级 达标 不达标
个人标准系数 1 0 未办理回购注销,后续公司
激励对象对应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实际 将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数×个人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未能解 191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果为“达标”,个人解锁系数
为 1。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
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91 名激励对象共计 5,372,124 股限制
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
限售的具体情况
1、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1)首次授权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
(2)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1,039.5 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6%。
(3)本次符合可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31 人。
(4)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后):4.79 元/份。
(5)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6)本次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7)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 2024 年 2
月 5 日至 2025 年 2 月 4 日,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为激励对
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8)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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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可行权股 本次行权数量占 本次行权数量占
获授的股票期权
姓名 职务 票期权数量 其获授数量的比 当前总股本的比
数量(万份)
(万份) 例 例
邓启东 董事长 250.00 75.00 30% 0.03%
副董事长、总
齐卫东 200.00 60.00 30% 0.03%
经理
程益亮 副总经理 125.00 37.50 30% 0.02%
范承扬 副总经理 125.00 37.50 30% 0.02%
郑芦鱼 副总经理 125.00 37.50 30% 0.02%
陈代臻 副总经理 200.00 60.00 30% 0.03%
童晓青 副总经理 125.00 37.50 30% 0.02%
廖杰 董事会秘书 50.00 15.00 30% 0.01%
核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
2,265.00 679.50 30% 0.30%
核心管理层(23人)
合计(31人) 3,465.00 1,039.50 30% 0.46%
注:1.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向 3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9,800,000 份股票期权,2
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公司注销其所持有的股票期权 90 万份,上表不
包含前述注销情况。
2.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离职,1 名激励对象身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由公司对上述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 24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上表不包含前述注销情况。
3.2023 年度,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后续公司将对这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87.5 万份股票期权事宜召开
董事会审议注销事项。上表不包含前述退休情况。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有 191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5,372,124 股(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
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24%,具体如下:
已获授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售 本次解锁数量
剩余未解除限售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职务 股票总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已获授予限
的数量(股)
(股) (股) 制性股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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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0 - - -
核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
核心管理层(合计 191 17,907,178 5,372,124 30% 12,535,054
人)
合计(191 人) 17,907,178 5,372,124 30% 12,535,054
注:1.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向 21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9,987,518 股限制性股
票,10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公司已回购其所持有的
512,474 股限制性股票,上表不包含这部分回购注销情况
2.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2020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2 名原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退休,1 名激励对象发生身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
由公司对上述 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48,627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上表不包含这部分回购注销情况
3.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公司
已回购其所持有的 294,801 股限制性股票(注销正在办理中),上表不包含这部分回购注销
情况
4.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初,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2 名激励对象退休,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后续公司将对上述 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 97,419 股限制性股票事宜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事项,上表不包含这部分股票情况
5.6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其股票后续需回购注销,上表不包含这部分
股票情况
(三)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厦门象屿本次解除限售/
行权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行权相关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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