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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古越龙山:古越龙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29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有一名以上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及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

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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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对战略委员会负责,准备并提供资料,向战略委员

会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战略发展部牵头,会同财务管理、

工程建设、市场营销等部门相关人员构成,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品牌发展、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提交的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年度科研计划、

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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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洽谈并上报的协

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四)投资评审小组对上述材料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由战略发展部

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部提交的提案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发展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审议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发展部或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以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

由战略委员会的其他委员推荐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部负责人或投资评审小组人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

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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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履职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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