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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龙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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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了《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中国黄酒博物馆多
功能厅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爱保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43,535,24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687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名,
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5,351,265 股,占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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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36.789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183,9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897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911,1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77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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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0,600,5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457%;反对 2,849,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95%;弃权 84,8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本议案通过。

     2、审议《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0,600,5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457%;反对 2,849,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95%;弃权 84,8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本议案通过。

     3、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0,597,6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448%;反对 2,937,5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4、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40,600,5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457%;反对 2,859,5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24%;弃权 7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本议案通过。

     5、审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2,497,7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79%;反对 1,037,4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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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73,6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573%;反对 1,037,493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2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458,6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044%;反对 3,076,5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834,5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747%;反对 3,076,593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25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2,454,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55%;反对 1,080,2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30,8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770%;反对 1,080,293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3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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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38,062,8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070%;反对 5,472,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1,711,2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90%;反对 1,823,8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09%;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议案通过。

     上述议案除第 9 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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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灵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李勤芝



                                                                                             202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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