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了《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中国黄酒博物馆会 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爱保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39,051,00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195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4,637,517 股,占公司股份总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 36.71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13,4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48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426,8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85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孙爱保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5%。 1.02 徐东良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4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7%。 1.03 柏宏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3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5%。 1.04 吕旦霖 表决结果:同意 338,628,5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53%。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0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563%。 1.05 李维萍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4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8%。 1.06 潘旭辉 表决结果:同意 338,647,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1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23,8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946%。 1.07 韩国强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4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7%。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钱张荣 表决结果:同意 338,622,4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3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8,2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185%。 2.02 朱杏珍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4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8%。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3 刘双平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3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5%。 2.04 蔡敏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3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6%。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1 杨文龙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3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5%。 3.02 王铃铃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3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灵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李勤芝 2024 年 7 月 12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