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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双鹤:华润双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经2024年8月21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08-23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经 2024 年 8 月 21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




                               1
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
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
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2
    (五)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七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
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
露。披露内容包括:



                              3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减持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


                   第三章 股份及其变动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4
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
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
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
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



                                5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
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
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
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6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
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买入的,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
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
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所述收益的计算公式为:收益=反向交易的
价差绝对值×本次卖出或买入的股份数量。
    本条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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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份及其变动的申报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证券事务
管理部门)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
其证券帐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
份的 17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备减持计划,公司将
在该等人员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
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不适用本办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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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五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
重大事项的,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涉及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六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当日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备,公
司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在预
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当天向公司证
券事务管理部门报备,公司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
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商
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
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
应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提交《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动报告》。本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在股份变动事实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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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填报内容包
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
违反本办法有关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规
定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程度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证券
交易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
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
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从重予以处分。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本
规则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
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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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
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
份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
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导致本公司遭受损失或
有权机关处罚的,本公司应向责任人提出损失赔偿的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 5%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
动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遵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以及该等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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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遵
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时
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各名词/概念的定义与公司《章程》中的各
名词/概念一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与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
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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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双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一码通号码                               证券账户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日期/期间       序号        日期              数量     价格
上年末          ――        ――                       ――
                 1
                 2
上年末至本
                 3
次变动前的
                 4
股份变动
                 5
                 …
本次变动前      ――        ――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
备注




本人签字:                              签收人签字:



报告日期:                              签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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