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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福医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人福医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4-07-11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人福医药”)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就人福医药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人福医药如下保证:人福医药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
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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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
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
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人福医药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
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福
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及《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 年 8 月 6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人福
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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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4 年 7 月 1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情况

     (一)解除限售期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5 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7 月 14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条件。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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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
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
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以公司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 65,570.85 万元为基数,公司 2023
                          以 2020 年的净利润为
               第一个解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基数,2021 年的净利润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30.00%     182,214.16 万元,剔除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
                                                  2023 年度支付费用 4,318.11 万元后,
 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的净利润为
               第二个解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基数,2022 年的净利润   损益的净利润为 186,532.27 万元,增
               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105.00%    长 率 达 184.47% , 达 到 解 除 限 售 条
                                                  件。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
 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
 算依据。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
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划分为三个档
次,以分数划分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
                S≥85 70≤S<85      S<70
      (S)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预留授予的 151 名激励对象除 4 名原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激励对象离职外,其余 147 名激励对
度个人考核结果达到“85 分(含)”以上,则激励     象 个 人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均 为 “ 85 分
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      ( 含 )” 以 上 , 解 除 限 售 比 例 均 为
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      100%。
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70(含)至 85 分”,则公司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解除限售的 80%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个人考核结果为“70 分以下”,则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
售。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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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
本次解除限售人数为 147 人,解除限售数量为 574,500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即将进入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
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十届董事
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暨上市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即将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
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
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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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吕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