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同方股份: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12-25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
           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
           理公司的法人财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
           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
           会议的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
           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构成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
           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一人。


                        第 1 页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负责管理公司
           的财务审计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科技创新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
           管理公司的发展投资工作、董事会提名工作、薪酬
           及考核等工作。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4.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
           权;
           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6.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
           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
           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准备和递交董事会会议的报告和文件;
                        第 2 页
                                               董事会议事规则




           2.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3.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
           4.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监管机构
           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
           5.协助董事及总裁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6.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7.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
           对外发布等相关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接
           待求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
           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
           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8.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
           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9.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
           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10.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
           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11.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及
           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应当把
           情况记录在会议记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
           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12.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
           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 3 页
                                    董事会议事规则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
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制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前述人
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16.对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或者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
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17.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在三年内发行
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18.为公司利益,制订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的财务资助方案;
19.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 4 页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原则上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或电子通信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并抄送各监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电话或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会召开临时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4.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5.监事会提议时;
           6.总裁提议时。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事由和议
           题、会议期限等。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送达全体董事及相
           关人员,董事会应向全体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
           括会议议案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
           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独
           立董事认为有关议案的背景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时,可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议案,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
                          第 5 页
                                                 董事会议事规则




             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
             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
             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
             的资料。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
             集并由其提请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董事会的议事规定


                  第一节 一般议事规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题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1.最近一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2.上一次董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3.董事长认为必要的,或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
             的事项;
             4.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的事项;
             5.监事会提议的事项;
             6.总裁提议的事项;
             7.公司外部因素影响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
             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会会议对
             审议事项应逐项讨论和表决。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

                          第 6 页
                                                 董事会议事规则




             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
             制会议进程、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
             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
             时,应当由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
             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
             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新增新的议题
             或事项进行表决。董事长负责重要文件和上报议案
             的签署。

第二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
             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
             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表决
             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
             详尽了解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
             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或听取有关
             意见,以利正确作出决议;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
             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
             决议。

             董事会讨论重大问题,如有相持意见,由会议主持
             人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交
             下次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中发现情况不明或方案可行性存在疑
             问的议题方案,可以要求承办部门予以说明,或将
             方案退回负责人员,不予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
             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第 7 页
                                                 董事会议事规则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人员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秘
             书要认真安排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以作
             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或赞成或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会议应同时对所审议事项作
             出简明扼要的会议决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前宣
             读,并由到会的全体董事签字(包括代理董事的签
             字)。董事会决议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
             制股东的法定权利。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 8 页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委派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就有关议题
             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对董事会议事程序违反《公
             司章程》,可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
             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监事及会
             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
             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特别议事规定

第三十四条   依照上市规则,董事会在审议批准,或者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上报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时,属下列情
             形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1.关联交易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
             2.董事个人在关联交易的企业任职;
             3.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不足三人时,应由出
             席会议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议案,再交由公司股
             东会审议并做出相关决议。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前条的要求向董事会
             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
             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
             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三十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亲属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与
             公司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
             除外),不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是否需要董事会批
                           第 9 页
                                                 董事会议事规则




             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性质
             和程度。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
             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
             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
             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
             视为做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进行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捐赠等事
             项涉及金额或资产价值达到公司最近经审计的财
             务报表中净资产(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20%以内(含 20%)的,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和金额,应提
             请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资产抵押及担保事项,应经过
             公司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立项、项目论证,报经总裁
             办公会议进行项目审核后,方可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总裁或者聘请专
             门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评估和咨询,并根据公
             司的发展战略、风险因素、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要
             求予以审议。

             涉及对外投资决策情形的,董事会委托总裁组织有
             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
             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
             会决议;对于需提交股东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
             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裁组织实施。

             涉及财务预、决算情形的,董事会委托总裁组织有
                          第 10 页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
             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方案,提请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裁组织实施。

             涉及人事任免情形的,根据董事会、董事长、总裁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由公司
             组织专门机构负责考核,向董事会提出任免意见,
             报董事会审批。

             涉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形的,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
             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
             研究,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
             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决策失误。

第四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为他人提供担保,如确实需为他人提
             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同方股份有限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规则需要聘请的中介机构,其聘任程序为: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调查、提出候选单位及聘任条
             件,提交董事会审批。有关聘任合同由董事会授权
             董事会秘书负责洽谈,经董事长同意后签订。

                    第三节    通讯表决

第四十二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用通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其议案
             的送达可以采取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或传真或电子
             邮件的方式;会议需形成的决议应以专人送达或邮
                          第 11 页
                                                   董事会议事规则




             递或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签署,
             如果签署同意的董事以达到作出决定的法定人数,
             并以专人送达或传真的方式将签署的决议送交董
             事会秘书后,该决议即成为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传真签字的原件应由该董事亲自或以专人送达或
             邮递方式尽快送交董事会秘书,所有经董事签署的
             原件共同构成一份董事会决议正本。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参与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经签名的表决票应载明或赞成或反对
             或弃权。

               第四节   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依法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1 项、第 3 项至第 4 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第 12 页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履行如下职责: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审议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5.审议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6.审议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
             司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
            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
            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
            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
            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
            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 13 页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
            有或新发生的关联交易;
            5. 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事
            项;
            6.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7. 公司章程及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根据决议内容需要,董事会可以将决议交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抄送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五十一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公司总裁、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相关部门给予答复的决议事
               项,董事会应安排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专项负责与
               公司经营层和部门沟通落实决议事项,并就决议事
               项的执行结果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的每一项决议需要指定董事执行或监督
               执行的,被指定的董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
               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董事会。
                            第 14 页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
             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及相关附件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决议涉及应披露事项的,在指定媒体进
             行公告。

             自公告刊登之日起 3 日内,公司应将公告及相关附
             件等材料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报送中国证监会北
             京证券监管办事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参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
             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