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亚盛集团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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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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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 629 号鸿运茂 A 塔 14 层(73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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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
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并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连鹏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9月18日14点30分,召开地点:甘肃省兰
州市城关区雁兴路21号公司14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0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19】人,代表股份合
计538,282,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79%。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共【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497,962,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77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17】人,代表股份40,320,36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09%。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信用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于2024年8月30日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披露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出
席的股东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
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一项,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信用
现场及网络投票 527,630,816 9,375,002 1,276,918
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