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31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郑州煤电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陆法意字 035 号
致: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煤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芳芳、张永权律师(以
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使用。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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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电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和《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
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
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
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予以公
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及证件进行了
查验、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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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郑州市中原西路 66 号公司本部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0 日上午 9:15 到
9:25,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0 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由公司董事长余乐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中
列明的内容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658,752,62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4.066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92,684,349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60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
表股份 90,770,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4499%。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913,64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57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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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
议: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 2024 年度预计情况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
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
表、公司监事和经办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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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1. 《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 2024 年度预计情况的
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2,610,249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200%;反对 74,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0%;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239,2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83%;反对 7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28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内容与公告通知事项一致,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1、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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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并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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