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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州煤电:《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4年3月制订)》2024-03-30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发挥中介机构在公司财务监
督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
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
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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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确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
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二)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
的建议,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三)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进行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进行审议;
    (五)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
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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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
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
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
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
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
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
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
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
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
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
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七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
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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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
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
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
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
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
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
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
调整审计费用。
    当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
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
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
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
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
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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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每年向董事会提交
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
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
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二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
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续聘。续聘可以不采用公开选
聘方式,由审计委员会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等评价其
胜任能力,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决定续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时间,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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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在
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
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
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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