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郑州煤电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陆法意字 161 号 致: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煤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芳芳、张永权律师(以 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使用。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1 郑州煤电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 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予 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及证件进行了 查验、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星期四)上午 9:30 2 郑州煤电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在郑州市中原西路 66 号公司本部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 到 9:25,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3 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由公司董事长余乐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中 列明的内容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0 人,代表股份 658,764,02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4.06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56,841,88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53.90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922,14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577%。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3 郑州煤电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 议: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 2023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及拟订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 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8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9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 关于与控股股东续签《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11 关于制定《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4 郑州煤电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12 关于修订《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 关于修订《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15.00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15.01 李红霞 16.00 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16.01 郭鹏飞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 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 表、公司监事和经办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 《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 郑州煤电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658,650,5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 37,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 权 75,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8,650,5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 37,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 权 75,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8,650,5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 37,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 权 75,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8,650,5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 37,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 权 75,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8,650,5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 37,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 6 郑州煤电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权 75,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161,2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0%;反对 3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442%;弃权 7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878%。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及拟订 2024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8,594,3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 94,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弃 权 75,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105,0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41%;反对 9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3581%;弃权 7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878%。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8,650,5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 37,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 权 75,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7 郑州煤电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658,650,5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 37,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 权 75,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8,650,5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 37,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 权 75,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161,2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0%;反对 3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442%;弃权 7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878%。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与控股股东续签<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2,582,249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775%;反对 37,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8%;弃 权 75,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161,2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0%;反对 3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442%;弃权 7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878%。 8 郑州煤电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制定<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8,650,5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 37,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 权 75,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161,2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0%;反对 3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442%;弃权 7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878%。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修订<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8,594,3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 94,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弃 权 75,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修订<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 郑州煤电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658,594,3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 94,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弃 权 75,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修订<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658,594,3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 94,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弃 权 75,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105,0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41%;反对 9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3581%;弃权 7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878%。 表决结果:通过。 15.00 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15.01《李红霞》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658,648,5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159,2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4%。 16.00 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10 郑州煤电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16.01《郭鹏飞》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658,648,5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159,2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内容与公告通知事项一致,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1、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并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