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2024-11-26
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二 0 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释 义 ................................................ 1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 4
二、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9
三、本次收购的方式 .................................. 11
四、收购资金来源 .................................... 14
五、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 14
六、后续计划 ........................................ 15
七、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7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8
九、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18
十、《收购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 ...................... 19
十一、结论意见 ...................................... 19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收购人/郑州市国资委 指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省政府国资委 指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郑煤集团 指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煤电/上市公司 指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指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
《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指
转协议》
《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第 16 号准则》 指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所 指 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1
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2024)豫辰中意字第 1122074 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河南辰中律师事务
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郑州市国资委之委托,担任
郑州市国资委收购郑州煤电股份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16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收购人为收购郑州煤电股份而出具的《郑州煤电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收购人本次收购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
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2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
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为依据。
4、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收购人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
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向本所提供的资料
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同意收购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
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
正 文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主体资格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收购人基本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 1 号
负责人:曹东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0766247592K
机构性质:机关
郑州市国资委是根据《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郑州市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
31 号)依法设立的,其类型为机关法人。
(二)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承诺函,经本所律师在中国
执行信息网、信用中国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最近 5 年
内不存在受到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三)收购人主要监管企业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4
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监管的主要企业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土地一级开发;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城
郑州城市发展集团
1 市资产运营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以上项目凭有效资质证经
有限公司
营)。
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从事城市
郑州公用事业投资
2 基础设施建设;从事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维修服务。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除外)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综合开发、土地开发经营与整理、工程
郑州地铁集团有限
3 建设、设计与技术咨询;市政工程总承包及市政道路桥梁养护(凭
公司
有效资质证经营)。
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托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
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电子认证服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
节目;网络文化经营(仅限音乐);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第一
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呼叫中心;电子政务电
子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公
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广告制作;
广告发布;物联网技术研发;票务代理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
含诊疗服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
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互联网安全服
郑州数智科技集团 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
4
有限公司 务;舆情信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
技术进出口;网络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大
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
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
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
通用应用系统;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字
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互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云计算
设备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量子计算技术服务;云计算装备技
术服务;动漫游戏开发;电竞应用系统开发;电竞音视频、数字
衍生内容制作(不含出版发行);电竞信息科技;数字技术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
郑州国有资本投资
5 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自有资金投
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
5
咨询;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住房租赁;供应链管理服务;财
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一般项目:粮食收购;粮油仓储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谷物
销售;豆及薯类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农、林、
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
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郑州粮食集团有限
6 口;日用百货销售;包装服务;装卸搬运;机械设备销售;技术
公司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许可项目:旅游业务;电影发行;电影放映;电视剧发行;演出
经纪;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互联网游戏服务;网络文化
经营;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食品销
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
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
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数
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数
郑州文化旅游和体
7 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广告设
育集团有限公司
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体育赛事策划;体育竞赛组织;
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健身休闲活动;
游览景区管理;名胜风景区管理;露营地服务;休闲观光活动;
票务代理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酒店管理;
停车场服务;品牌管理;餐饮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供应
链管理服务;植物园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户外用品销售;
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
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城市及近郊区公共交通营运;出租汽车营运;车辆租赁;机动车
修理和维护服务;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通用设备修理;零配件销
售;润滑油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公交
郑州市公共交通集
8 IC 卡销售及服务;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限
团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经营);房屋租赁;会务管理;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销
售预包装食品);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
位);信息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集中供热、联片供热、供热服务、供热设施运行维护;热力工程
郑州热力集团有限 设计;市政公用工程;供热设备制造销售;热力工程施工;供热
9
公司 技术开发、咨询;房屋租赁;清洁能源利用;环保节能技术开发
应用。
6
对城乡用水供给,水质监测;供排水管网及设备的铺设,管理和
郑州自来水投资控 维修;供排水相关配套服务;房屋租赁;设备租赁;设计、制作、
10
股有限公司 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
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环境及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运营及管理;城市给排水、污水综
合处理、中水利用、污泥处理;热力生产和供应;垃圾发电、风
力发电和光伏发电;水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治理、土壤治理、固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 体废弃物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生态工程和生态修复领域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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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研究与科技开发、设备制造与销售、工程设计与总承包建设、项
目管理、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工程和
生态修复;苗木种植;园林设计;园林绿化工程和园林维护;国
内贸易。
污水、污泥处理处置;中水开发利用;化工、复合肥料生产销售;
郑州市污水净化有 养殖业、种植业;城市固体废弃物(不含危险化学品)清运、处
12
限公司 理和资源利用;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环境保护检测;道路普通货
物运输。
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水力发电;
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
总部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自然生态
郑州水务集团有限
13 系统保护管理;灌溉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
公司
和试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水利
相关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住
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广告发布;广告设
计、代理;广告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收购人的领导班子成员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郑州市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基本情况如
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居留权
曹东锋 男 党委书记、主任 中国 中国 否
党委委员、副主任、
岳启明 男 中国 中国 否
三级调研员
刘学银 男 二级调研员 中国 中国 否
7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居留权
罗 廷 男 党委委员、一级调研员 中国 中国 否
吴 磊 男 党委委员、一级调研员 中国 中国 否
廖新新 男 党委委员、二级调研员 中国 中国 否
党委委员、副主任、
张 晟 男 中国 中国 否
三级调研员
苏 平 女 党委委员、副主任 中国 中国 否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在中国执
行信息网、信用中国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平台等网站核查查询,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 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环境及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
运营及管理;城市给排水、污
水综合处理、中水利用、污泥
处理;热力生产和供应;垃圾
发电、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
水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治理、
通过郑州公用事业
中原环保 土壤治理、固体废弃物治理、
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股份有限 中原环保 000544.SZ 资源综合利用、生态工程和生
公司间接控制中原
公司 态修复领域的技术研究与科
环保 68.73%股份
技开发、设备制造与销售、工
程设计与总承包建设、项目管
理、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市
政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工程和
生态修复;苗木种植;园林设
计;园林绿化工程和园林维
8
护;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收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郑州市国资委出具的承诺函,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郑州市国资委系合法有效存续的机关
法人,具备本次无偿划入郑煤集团 66.55345%股权的主体资格;收购
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已获得的授权与批准
1、河南省政府的批复
2022 年 3 月 22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划转工作方案的批复》(豫
政文〔2022〕56 号:原则同意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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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将所持郑煤集团股权无偿划转至郑州市政府;2022 年 9 月 19 日,
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示,本次划转的股权比例为 66.55345%。
2、郑州市政府的批复
2024 年 1 月 24 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授权市政府国资委作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划入
对象的批复》(郑政函〔2024〕9 号):同意授权郑州市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作为省政府国资委所持郑煤集团
66.55345%股权无偿划转对象。
3、股权无偿划转协议的签订
2024 年 11 月 22 日,河南省政府国资委与郑州市国资委签订了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二)郑州市国资委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
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函,收购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郑州煤电股票的明确计划,在未来的 12 个月内也
无出售或转让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以后拟进行上述计划,郑
州市国资委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划转是为了加快河南省国有经济布局
优化和结构调整,符合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本次股权划转后,郑煤集
团在产业结构调整、去产能小煤矿出清等方面,将得到郑州市更大力
10
度的支持;有利于发挥郑煤集团区位优势,在股权划转后,郑州市可
以更好统筹推进郑煤集团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保持大局稳
定,本次划转后不涉及职工分流安置,有利于保持企业稳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收购的目的合法;未来 12 个月内,郑州市国资委没有继续
增持郑州煤电股票的明确计划,若以后拟进行上述计划,郑州市国资
委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的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
1、本次股份划转前,收购人通过郑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
制郑州煤电 5.45%股权,郑煤集团为郑州煤电控股股东,直接持有郑
州煤电 46.46%股份。
本次收购前,郑州煤电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11
2、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收购人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受让河
南省国资委持有的郑煤集团 66.55345%股权,成为郑煤集团控股股东。
收购人通过郑煤集团间接控制郑州煤电 46.46%股份,并通过郑州热
力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郑州煤电 5.45%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
人将合计间接控制郑州煤电 51.91%股份。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郑煤集团,实际控
制人由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变更为郑州市国资委。
本次收购完成后,郑州煤电控制关系如下:
(二)本次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方式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导致
的间接收购。本次收购系收购人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郑煤集团
66.55345%股权,继而通过郑煤集团间接控制郑州煤电,成为郑州煤
电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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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日,郑煤集团质押郑州煤电股份 308,23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
份的比例为 54.45%,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30%。本次收购
为间接收购,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未发生转移。除上述情况外,截
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
他权利限制情况。
(四)本次收购的相关协议
2024 年 11 月 22 日,划出方河南省政府国资委(甲方)与划入
方郑州市国资委(乙方)签订《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河南省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国有企业战略重组的安排部署
以及省政府关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划转工作方
案的批复要求,甲方将持有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被划转企业”或“标的公司”)66.55345%股权无偿划转至
乙方,同步将持有的标的公司 5.4768%股权划转至河南省财政厅,对
应的股权和收益用于充实社保基金。
第一条 被划转企业基本情况
被划转企业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410000169991110W,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 66 号,注册资本
59.7947 亿元人民币。
第二条 被划转股权及划转基准日
1.被划转股权:甲方持有标的公司 66.55345%的股权。
2.划转基准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第三条 股权交割
13
自划转基准日起,与划转股权有关的权利义务自股权过户完毕后
由划入方享有及承担。双方以基准日账面值为依据进行账务处理。标
的股权对应的自基准日(含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损益,交割
日后由乙方享受或承担;因此前甲方未实际享受或承担该期间损益,
在交割日后直接由乙方与被划转企业双方处理。
第四条 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
本次划转完成后,标的公司划转前的债权、债务、或有负债仍由
标的公司继续享有和承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收购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以国有股权划
转方式进行,不涉及交易对价,因此本次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相关事
项。
五、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
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
过 30%”,本次收购是无偿划转受让郑煤集团 66.55345%股权后,郑州
市国资委间接拥有郑州煤电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郑州市国资委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六、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郑州煤电主营业务或者对
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根据
市属国有资本布局调整的战略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做出
重大调整,收购人将根据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敦
促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
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
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函,本次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在 12 个月内不会改变其作为上市公司郑州煤电的间接控股股
东的地位。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郑州煤电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
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或郑州煤电拟购买或置换资
产的具体重组计划。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郑州煤电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执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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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郑州煤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变
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若未来收购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
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郑州煤电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郑州煤电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郑州煤电分红政策作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郑州煤电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
具体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收购人若根据市属国企整合重组和
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对郑州煤电的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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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
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收购完成后,收
购人承诺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仍将继续
保持独立并出具了《保持独立性的承诺函》。
(二)本次收购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收购人系根据郑州市
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代
表郑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与郑州煤电经营的业务存在本质
区别,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成为郑州煤电的实际控制人前,收购人不存
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间接收购后上市公司相同、
相似业务的情形;在前述无偿划转完成后,收购人及收购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郑州煤电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并出具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三)关联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本次无偿划转前,收
购人与郑州煤电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持续关联交易;本次无偿划转后,
收购人就规范关联交易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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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完成后,郑州市国资委与郑州煤电不存
在同业竞争;郑州市国资委就保证郑州煤电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出
具书面承诺,不会对郑州煤电的独立性、关联交易规范产生不利影响。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郑州市国资委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以下重大
交易:
1、与郑州煤电及其子公司资金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
或者高于郑州煤电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
交易。
2、与郑州煤电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
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郑州煤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
者其他类似安排。
4、对郑州煤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
契或者安排。
九、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郑州市国资委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郑州市国资委提供的《关于买卖郑州煤电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自郑州煤电于 2022 年 3 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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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首次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之日起的前
6 个月内,郑州市国资委不存在买卖郑州煤电股票的情况。
(二)郑州市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知悉无偿划转事宜人员
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郑州市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知悉无
偿划转事宜人员出具的《关于买卖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自郑州煤电于 2022 年 3 月 19 日首次发布《关于实际控
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之日起的前 6 个月内,郑州市国资委
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知悉无偿划转事宜人员、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郑
州煤电股票的情况。
十、《收购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
《收购报告书》包括“释义”“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收购方
式”“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后续计划”“对上市公
司的影响分析”“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 6 个月内
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
及“备查文件”共 12 节,《收购报告书》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收购
管理办法》和《第 16 号准则》的规定。
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郑州市国
资委系合法有效存续的主体,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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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
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
告书》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第 16 号准则》的
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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