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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健米业:金健米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7-16  

                  湖南启元律师                    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 芙蓉区建湘路 393
                                          世    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7
                                                    Tel (0731) 8295 3778
                                                     Fax (0731) 8295 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        所
                   关于金健米业股份        限公
                  2024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健米业股份   限公
      湖南启元律师   所 以 简称“本所” 受金健米业股份 限公  以 简
称“公 ” 委托,对公 2024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 场见证,并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法        以 简称“ 公 法 ”
        公 股东大会规则   以 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中国 行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 性文件以及 金健米业股份 限公 章程         以 简称“ 公
  章程 ” 的相关规定,出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 标准 道德规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场见证,
并 查和验证了公 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 关的文件 资料和 实
    本所出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 向本所保证 公 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 公 向本所提供的所 资料和信息均真实 准确 完整,       在
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 资料 的签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效的, 关副本或复印件     本或原件一
    本法律意见书仅 据 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 效性发表意见,
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 所述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或合法性    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意公 按照 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 他文件一并公告 未 本所书面 意,本法律
意见书 得用于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一    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4  6  28 日,公 第九届董 会第 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召开公 2024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   6   29 日,公 董 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 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 限公 关于召开 2024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时间 地点
议案 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          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7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 联网投票 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4     7   15 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 场会议于 2024 7 15 日 午 14:30 在金健米业股份 限
公 总部 湖南省常德 德山 济开发区崇德路 158    五楼会议 召开 会议
时间 地点 议案     股东大会通知 一

    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   法             股
东大会规则 及 公 章程 的相关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董   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         法   和    公
  章程 的规定
     2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限责任公    海 公 提供的截 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公 股票交易结束时 的股东 册,以及公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    身份证明文件 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 证
所信息网络 限公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 提供给公 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并 本所律师的 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 股份数合计为 140,851,151 股, 公 股份总数的
21.9468%
      中,参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3,895,000 股,         公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69%
    3 公 部 董       监    董       会秘书和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场会议

    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                 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 章程 的相关规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 股东大会通知 所列议
案,进行了记 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 公 股东代表 监 共 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   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


                                       2
对表决结果提出   议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项的表决结果如
      1 审议通过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拟延长避免         公    业竞争相关承诺履
行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     意 3,492,900 股, 出席会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296%
反对 426,000 股, 出席会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04%    权 0 股, 出席
会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意 3,492,900 股,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296% 反对 426,000 股,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04%    权 0 股,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2 审议通过      关于公     受托管理间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部      股权资产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意 3,492,900 股, 出席会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296%
反对 426,000 股, 出席会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04%    权 0 股, 出席
会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 公              法    股
东大会规则 及 公 章程 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 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 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 章
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    效
    本法律意见书     本一式贰份,公          本所各留   壹份
                       以   无    文,   页为签    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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