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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健米业:金健米业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17  

证券代码:600127       证券简称:金健米业           公告编号:临 2024-56 号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0 月 16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湖南省常
德市德山经济开发区崇德路 158 号)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
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2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总数(股)                                 147,334,554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22.957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402,303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0604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
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苏臻先生因工作出差原因未能出
席及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推举董事李子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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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6 人,出席 2 人,董事长苏臻先生、董事杨乾诚先生、
     独立董事凌志雄先生、独立董事胡君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胡靖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拟延长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相关承诺履行
         期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9,215,701       88.5928          676,502          6.5033        510,100           4.9039
     注:因涉及上市公司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关联股东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
     该议案的表决。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拟延长
 1      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相关      9,215,701        88.5928     676,502       6.5033     510,100      4.9039
        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2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廖青云、徐秋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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