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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啤酒: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修订)2024-01-20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独董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
 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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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经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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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六)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
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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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
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有权提
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第
(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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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免职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
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的辞职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董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
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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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
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具体情况及理由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董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
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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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应当作出述职报告。年度报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董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董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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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
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8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享有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
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份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通讯表决等
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9
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
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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