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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啤酒: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2024-01-20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零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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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 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 7


第四章 附 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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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
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啤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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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的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
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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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公司应当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
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
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现场参会或线
上参会。
    公司组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可以采取现场召开、网络直
播、电话会议等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之前以及召开期间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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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
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
间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和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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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
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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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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