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2024-10-3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EAST LAKE HI-TECH GROUP CO.,LTD.
投资管理办法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发布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集团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监控和管理,符合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确保投资管理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
司及参与管理的基金的对外投资管理。公司各二级管理主体在此管
理办法基础上,制定各二级管理主体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并遵照执
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是指以现金、实物资产、有价证
券或无形资产等可支配资源,通过设立基金、设立公司(含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收购兼并(含并购资产)、合资合作、增资或
购买股权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严禁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 投资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
(二)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
业合资合作;
(三)投资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利负担
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
(四)公司参与的基金所禁止投资的项目类型在基金协议中予
以约定;
(五)产能严重过剩产业的投资项目;
(六)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禁止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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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
(二) 符合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控股股东对公司
投资的相关要求;
(三)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方向;
(四) 原则上不得从事炒作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机
活动(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股票投资及配合资本运作需要的金融产
品投资除外)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
(五) 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
际募资能力相适应;
(六) 投资项目全投资综合收益率(税后)不低于 6%。因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重点培育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但原则上不得低于
同期行业平均水平;
(七)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并符合内外部
投资决策流程要求。
第二章 对外投资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六条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内部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对超过董
事会决策权限的拟投资项目进行最终决策,即单项投资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或就同一标的在 12 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拟投资项目。
第七条 董事会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超过党委会、高管会决策权
限的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决策,即单项投资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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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总资产 1%-30%(含本数)或就同一标的在 12 个月内累计投资金
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30%(含本数)的拟投资项目。
第八条 党委会、高管会
单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 3000 万的投资项目应提交公司党委会
前置研究、高管会审议决策;单项目投资额未达到 3000 万的投资项
目(基金对外投资项目除外)应提交高管会审议决策。
第九条 投资项目分类
投资项目划分为并购类投资项目、非并购类投资项目、基金对
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并购类投资项目是指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
实际控制的企业,通过运用自身可控制的现金、实物、公司股权、
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源,一次性或分期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
目的在于最终获取目标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基金对
外投资项目是指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参股的
基金对外开展投资的经济行为。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为非
并购类投资项目。
第十条 投资决策前置专业评审机构
公司投资决策前置专业评审机构包括非并购类投资立项委员
会、非并购类投资初审委员会、并购立项委员会、并购初审委员
会。
第十一条 非并购类投资立项委员会、非并购类投资初审委员
会
非并购类投资立项委员会、非并购类投资初审委员会原则上由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委员包括分管财务领导、分管业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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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总法律顾问、二级管理主体分管业务负责人、财务管理中心总
监、投融资部负责人、风控法务部负责人共 7 人组成,分管财务领
导为非并购类投资立项委员会、非并购类投资初审委员会主任委
员。
公司非并购类投资立项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主导的非并购类投资
项目尽调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项目可行性、交易方案、
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全面审核,拥有对项目是否立项的决定权,
投资立项决策采取记名投票制,除适用分级授权管理的项目外,原则
上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会成员通过则为评审通过;未获得三分之
二(含)以上委员同意的项目,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补充资料后再
次上会表决。由二级管理主体主导的非并购类投资项目授权给二级
管理主体自行立项,立项规则以各二级管理主体投资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规定为准。
公司非并购类投资初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或公司直接管理的各
二级管理主体主导的非并购类投资项目尽调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
据的准确性、项目可行性、交易方案、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全面
审核,拥有对项目初审是否通过的决定权,投资初审决策采取记名投
票制,除适用分级授权管理的项目外,原则上三分之二(含)以上委
员会成员通过则为评审通过;未获得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的
项目,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补充资料后再次上会表决。
第十二条 并购立项委员会
并购立项委员会原则上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委员包
括分管财务领导、分管业务领导、总法律顾问、财务管理中心总
监、运营总监、二级管理主体分管业务负责人、运营管理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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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投融资部负责人、风控法务部负责人共 9 人组成,分管财务领
导为并购立项委员会主任委员。
并购立项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并购类投资项目投资逻辑、项目可
行性、初步交易方案、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全面审核。并购立项
委员会拥有对并购类投资项目是否立项的决定权,投资立项决策采
取记名投票制,除适用分级授权管理的项目外,原则上三分之二(含)
以上并购立项委员会成员通过则为评审通过;未获得三分之二(含)
以上委员同意的项目,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补充资料后再次上会表
决。
第十三条 并购初审委员会
并购初审委员会原则上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牵头组织,采取委
员库制,委员库委员由公司所有高管组成,原则上至少有一名主要领
导参会且每次参会的委员总数为 7 名及以上,参会职级最高的领导
为该次会议的并购初审委员会主任委员。
并购初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并购类投资项目投资逻辑、项目可
行性、初步交易方案、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全面审核。并购初审
委员会拥有对并购类投资项目初审是否通过的决定权,投资初审决
策采取记名投票制,除适用分级授权管理的项目外,原则上三分之二
(含)以上并购初审委员会成员通过则为评审通过;未获得三分之二
(含)以上委员同意的项目,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补充资料后再次
上会表决。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
(一) 负责制定公司投资战略,牵头组织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负责制定完善公司投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指导公司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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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主体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及审核;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资料审核,并向相关决策机构反馈财务意
见;
(四)负责公司各二级管理主体投资项目投后管理的监督,并及
时提出风险预警及应对措施;
(五)负责公司各二级管理主体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并将全投
资流程的过程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投后资料收集完整,备份后移交办
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六)负责公司各二级管理主体组建的外部专家库的备案。
第十五条 风控法务部
(一)负责监督投资项目尽职调查过程的充分性和完整性、评估
被投项目的风险点,并向相关决策机构反馈风控意见;
(二)负责对项目投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
(三)在投资项目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
报。
第十六条 各二级管理主体
(一)各二级管理主体是公司投资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编制所
在二级管理主体年度投资计划;
(二)对外进行项目的收集、筛选、尽调、沟通、谈判、签约
及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对内按公司相关规定推动完成项目投资
决策流程,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搜集整理立项、初审、决策、备案、新设公司等各个阶
段的投资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每个阶段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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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各自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完善所在二
级管理主体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
审计部、运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履行相应
职责内的专业支持与配合工作。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为保证公司各二级管理主体在资金投入需求量、资
金筹措、资金分配等方面有计划、有措施地协调运作,以达到合理、
稳妥地控制投资的目的,公司各二级管理主体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
划。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依据为:
(一)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
(二)公司下达的指令性及指导性计划;
(三)公司上年度综合计划完成情况分析;
(四)公司各二级管理主体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说明;
(二) 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三) 投资方向;
(四) 拟投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概况、投资额、建设内容
(如有)、合作方概况、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投
资风险、年度计划完成投资和实施进度等);
(五) 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二级管理主体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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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
中心作为投资计划的主管部门,汇总各部门(或单位)年度投资计
划后,编制、完善集团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批通
过。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考核纳入集团公司考核体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于基金项目的投资决策采用分级授权的管
理体系,对单个基金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 3000 万以内(含)的基金
投资项目,公司授权我方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公司高管会决
策委派)行使表决权,我方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依据本办法投资
原则及禁止投资行为的要求,按照基金内部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
则进行投资决策。对单个基金单笔或累计投资投资金额超过 3000 万
的基金投资项目,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上报公司进行投
资决策。
除单个基金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 3000 万以内(含)的基金投资
项目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过立项、初审、
决策,符合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条件的应提交董事会表决、股东大
会决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决策意见,业务部门发起投资类专用审
批流程,包括不限于新设、并购、增资、减资、转让、注销等,审批
各类投资类业务的协议、合同、章程、参控股公司股东(董事)会决
议等。投资协议应严格在审议决策授权范围内签订。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加强流程管理
(一)投资项目在取得同意立项的审批意见后,进入可行性研
究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资建议书》等经有权
决策机构决策同意后,方可实质性启动投资项目。基金对外投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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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应参照建立相应的投决规则并遵照执行;
(二)股权收购及重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购企业
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投资项目涉及非现金类资产出资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
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法律尽职调查;
(四)股权收购、重组及非现金资产出资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
应按规定履行国资评估备案程序。
第四章 变更终止
第二十五条 投资变更
投资项目变更是指经决策批准的投资项目在启动实施前或在实
施过程中发生的,导致项目主要情况与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决策意见发生较大变更的事项,如项目投资模式、合作模
式、成本控制、投资金额等方面变化及其导致的投资收益不利变
化。
第二十六条 较大变更
较大变更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投资资金及来源构成发生重大不利调整的。
(二)预计投资额超出经批准金额 10%以上的。
(三)投资项目实施前全投资综合收益率(税后)预期低于变
更前公司决策目标的。
(四)合资、合作对象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五)合资、合作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或股权比例调整足以对
公司控制产生影响的情形等。
(六)其他重大不利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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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变更程序
投资项目实施周期较长的,项目实施期间为适应市场环境变化
所进行的阶段性策略调整,且未触发较大变更情形的投资变更,由
原申报二级管理主体或部门充分论证和决策;触发较大变更情形
的,原则上应按投资项目原决策路径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具体以相
关规定为准。
已决策批准项目,自投资决策批准之日(以决策纪要文件载明
时间为准)起 1 年内未实际实施的,如需重新启动项目,原则上视
为客观情形已发生重大变化,应按投资变更程序重新提交原审批决
策机构审批或决策。
第二十八条 投资终止
本条所称投资项目终止,是指投资项目经公司决策后,具体实
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未按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
实施或实施完毕,我方决定终止推进或提前退出项目的情形。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市场条件恶化、主要合作方严重违约、法律
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等,继续投资可能造成较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终止程序
投资项目拟终止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原申报二级管理主体
或部门须详细分析和说明项目实施现状、终止原因和条件、可能发
生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拟采取解决方案和风险防控方案等。公
司决策后未签订协议未具体实施的,需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投融资
部备案;公司决策后已签订协议但尚未具体实施的,需根据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公司决策后已实施的,原则上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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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原决策路径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具体以相关规定为准。经
决策同意项目退出的,原申报二级管理主体或部门应负责组织项目
实施单位处理好善后事宜。
项目终止的,仍按原决策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情况
作为后评价依据。
第五章 投后管理
第三十条 各二级管理主体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确保
将已投项目的投后管理落实到位,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相关
部门(单位)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采取账户共管、定期不定期对被投企业进行回访、工作交底等。
公司指定的相关人员代表公司参加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应
在会议召开前向公司申请并取得书面授权;作为董事、监事参加董事
会、监事会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财务管理中心备案,并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拟参会人员应在会前获得会议材料,并在参会前提交
议案预审申请。被授权人根据审核意见履行股东/董事/监事参会职
责。如需公司签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的,被授
权人按公司签章审批流程办理;如相关会议决议内容与会前议案预
审意见不一致的,且对会议决议内容有实质性影响或对公司利益有
影响的,被授权人应重新提交签章审批申请,并就决议内容提交书面
说明。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司管理主体层级划分相关规定,各责任单
位负责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因相关规定变更需将投后管理工作移
交给给其他责任单位时,需进行书面移交,包括资料、工作交底等,
并向财务管理中心备案。非经公司允许,各责任主体不得移交投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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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投后管理的具体职责为:
(一)落实股权投资项目相关协议的履行,对于未按协议约定落
实的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汇报其落实情况,
根据需要提交专项报告,直至约定事项落实,若投资协议确有必要进
行变更的,需重新进行审批;
(二)履行在被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职务的有关职责;
(三)跟踪被投企业经营情况,定期取得企业财务报表、生产经
营、工商变更相关资料等,财务报表具体要求如下:
年度财务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 月 31 日前,企业年报电子
版和纸质版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方公章,下同);
季度财务报告:在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电子
版和纸质版复印件;
如需被投资企业补充提供其他财务资料的,项目投资负责人应
协助取得相关补充资料;
(四)揭示股权投资项目投后管理风险,如项目经营情况出现异
常,或发生其他重大、紧急事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二级管理主体
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专项报告;
(五)参加企业重要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上市工作项目
协调会以及《投资协议》中规定公司拥有知情权的相关会议并形成会
议纪录;
(六)公司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条线对公司各
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可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的
企业进行走访,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如发现投资的企业经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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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可申请对企业进行详细尽调,并向公司经营层汇报尽调情况,研
讨解决方案;对投后管理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并移交办公室。风控法
务部负责对公司投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针对投后管理过程中出现
的风险进行提示并提出风控建议。审计部、运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内的专业支持与配合工作。办公室负
责投后管理文件(包括财务报表、生产经营相关资料、项目跟踪报告
等)的归档等相关事宜。
公司决定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估工作时,由财务管理中心
牵头,联合审计部、风控法务部、二级管理主体等开展投资后评估工
作。
第三十三条 针对公司实际控制并主导经营的投资项目,公司
将依照《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定期对被投公司进行经营绩效考核,
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现金流等,全力保障投资项
目实现预期投资目标。
第三十四条 针对公司不实际控制但参与经营的投资项目,委
派人员应在每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向二级管理主体和财务管理中心、
风控法务部、运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汇报项目的经营情况以及本人
的履职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针对公司不实际控制且不参与经营的投资项目,
公司负责项目管理的人员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2 个月内,按要求向财
务管理中心、风控法务部、运营管理部、审计部提交其负责的项目季
度跟踪报告;应在每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按要求向以上部门提交其
负责的项目年度跟踪报告。
第六章 投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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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对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流程执行情
况、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行监督考核;对公司各二级管理主体的投资
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对项目备案资料完整性进行监督;对公司各二
级管理主体的投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风控法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招投
标的合法合规性、尽调过程的完整性和充分性进行监督,审核投资
项目相关法律文件,负责对拟投项目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内部监督审计。各职
能部门配合审计部进行联合审计。如有需要,在必要时组织外部审
计机构对相关项目进行审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项目相关负责人违反规定,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
究论证、决策、实施和监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
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经济责任、降职或免职等处分;涉嫌违纪
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
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流程的;
(二)上报审批流程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资质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或者专家的;
(四)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和发表意见的;
(五) 对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或发现危及公司资产安全的重
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六)对投资项目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与实际情况差异巨大的;
(七)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将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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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企业及拟投资项目的技术、经营、财务、合作及其他未披露的
重大事项)对外披露、公布或泄露。
(八)有损公司利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
善,导致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按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包括编制和复核
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以及法律咨询等业务的
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为公司相关业务提
供服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参与投资项目咨询的外部专家丧失独立性,违反
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
请其进行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制度《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东湖高新
字〔2022〕61 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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