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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船舶: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06-07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提高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至公司该年度董事会会议召开之
前,公司经理层应通过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
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独立董事要求安排独立董事到相关下属子公司
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可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拟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会同审计委员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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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
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本年度审计重点,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
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
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
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年报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年报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工
作函件的相关独立董事要高度关注,并结合实际需要发表相关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
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
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
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
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
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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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
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
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该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
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报中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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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
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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