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云信:华创云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04-19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保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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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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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
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对于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可对该等人员的任职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及时将决议事项告知当事董事、监事,并办理
相应的手续。
第十六条 提案应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确定,并
书面通知(或公告)公司股东。董事会确定议题的依据是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
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的议案和股东依法提出的提案。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
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3%。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提案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
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对于并未明确具体内容的“其他事项”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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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同时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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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按上述规定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二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
份证件。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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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的,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设置两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会议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逐项
顺序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
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地阐明股东的
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
予以解释清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人或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
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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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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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不得迁离贵州省,如有动议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以提案的方式提交候选人名单,
由股东大会投票选举并决议。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监票人负责监督表决过程,并与计票人共同当场清点统计表决票,并当场将
表决结果如实填在表决统计票上,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表决票上签名。表决票和表决票统计表应当一并存档。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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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
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
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立即就任。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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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六十一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
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
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监事会办理的决议事项之外的执行情况进
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查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规定由董事会
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
第六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媒体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订,规则内
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
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媒体上
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
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内”,含本数;“过”、 “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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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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