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2024-06-08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4】0528 号
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
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23 年年度
报告的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关于业绩承诺及标的资产 年报及相关公告显示,前期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及标的资产。
通过发行股份和可转债收购控股股东资产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闽海电),控股股东做出三年业绩承诺,将累计实
现净利润作为业绩补偿的计算基础。中闽海电主要资产为福建莆田
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一期 50MW 项目和二期 246MW 项目,2021 年实
现归母净利润 37,646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比例为 135.27%;2021、
2022 年累计实现归母净利润 80,691.21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比例为
104.07%;2021-2023 年累计实现归母净利润 124,407.96 万元,业绩
承诺完成比例为 100.50%,压线完成三年业绩承诺。
请公司补充披露中闽海电有关情况:(1)一期项目、二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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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3 年的装机容量、发电量、上网电量、上网电价、销售收
入及利用小时数,拆分收入中电价收入、补贴收入的具体金额和占
比,以及各年补贴收入的回款情况;(2)近三年收入、成本的具体
金额和变动情况,分析每度电发电成本与盈利能力,并与其他海上
风电上市公司进行对比说明合理性;(3)近三年应收账款的金额及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依据,说明坏账准备计提
比例是否充分合理;(4)近三年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金额,结合借
款等情况说明财务费用的变动是否合理,结合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具
体工作内容说明管理费用率水平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母公司或者其
他主体为中闽海电提供相关管理协助其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请公
司年审会计师和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2.关于托管事宜 年报及相关公告显示,2020 年 7 月,公司披
关于托管事宜。
露托管暨关联交易公告,中闽海电受托管理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福
建莆田闽投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并相应收取托管费用。2021-2023
年,中闽海电因托管确认的收益分别为 1243.16 万元、2439.67 万元
和 3663.91 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 2021-2023 年中闽海电经审计实际发
生的管理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及生产成本、分摊协议等,详细披
露项目分摊金额的方法和托管费用计算的具体过程,在此基础上说
明托管收益的确认金额是否准确;(2)托管收益的确认对实现业绩
承诺的影响,是否存在为实现业绩承诺而多计托管收益的情形。请
公司年审会计师和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3.关于盈利能力
关于盈利能力变化。 年报显示,公司主要业务为新能源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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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投资开发及建设运营,包括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
电三个板块,其中 2023 年风力发电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 95.32%。
近三年公司风力发电营业收入分别为 14.97 亿元、17.35 亿元和 16.14
亿元,毛利率分别为 65.67%、65.05%和 61.89%,逐年下降。
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三年风电业务开展情况,包括风电装
机规模、上网电价、发电量和售电量、利用小时、风力资源、资金
成本等;(2)在问题(1)基础上,结合风电营业收入、成本构成
及变动、项目开展情况等量化分析说明毛利率连续下降的原因及合
理性,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说明合理性。
4.关于应收账款 年报显示,公司近三年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
关于应收账款。
17 亿元、20 亿元和 24.45 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10.92%、
111.69%和 141.21%,其中包括部分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款。公司应
收账款规模不断增加,但 2023 年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6460.32
万元,较上年减少 2195.98 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应收账款按账龄分布对应的坏账准备计
提比例、金额及其相互匹配关系,说明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增加但坏
账准备计提减少的原因,并与同行业比较说明合理性;(2)结合国
家补贴核查工作的进展、应收账款中国家补贴的金额和占比、坏账
准备计提比例等,说明国补相关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是否准确、充分;
(3)中闽海电一期、二期项目纳入国家补助合规目录的时间、依据、
以及收回补贴的进度和金额,结合补贴的确认政策、依据及时点说
明营业收入确认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是否存在多计
收入以达到实现业绩承诺的情形。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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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核查意见,请公司保荐机构对问题 发表核查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 2 号》、行业信息披露指
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 披露的,应当说
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工作函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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