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中闽能源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2024-09-25
证券代码:600163 证券简称:中闽能源 公告编号:2024-037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
子公司中闽(福清)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清风电”)向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提出仲裁申请,已获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清风电为仲裁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三个仲裁案件的主要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更换案涉合同
项下全部风力发电机组叶片,其他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发电量损失和支
付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的涉案金额分别暂定为 1,514,121.83 元、
1,071,664.61 元和 2,242,959.6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尚未开庭
审理,最终裁决结果尚不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清风电因与西门子歌美飒可再生能源科技(中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歌美飒”)有关马头山、王母山、大帽山三个风电
场项目的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
建分会提出仲裁申请。因案涉三个独立合同,福清风电按照三个案件申请立案。
2024 年 9 月 24 日,福清风电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关于三
个案件的仲裁通知。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福清风电与西门子歌美飒马头山风电场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
同争议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福清风电
被申请人:西门子歌美飒
2、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6 月,福清风电与西门子歌美飒签订《中闽福清马头山风电场风电
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马头山风电机组采购合同》”),
约定福清风电向西门子歌美飒购买 19 套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项目投运后,
福清风电发现合同项下多台风电机组的叶片存在叶根裂纹及螺栓损坏问题。自发
现上述叶片质量问题后,福清风电多次与西门子歌美飒进行沟通,但西门子歌美
飒拒不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鉴此,福清风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提出仲裁申请。
3、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更换《马头山风电机组采购合同》项下全部 19
套风力发电机组叶片;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发电量损失 1,127,121.83 元(暂定);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35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
保全保险费 32,000 元;
(4)依法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福清风电与西门子歌美飒王母山风电场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
同争议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福清风电
被申请人:西门子歌美飒
2、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6 月,福清风电与西门子歌美飒签订《中闽福清王母山风电场风电
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王母山风电机组采购合同》”),
约定福清风电向西门子歌美飒购买 19 套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项目投运后,
福清风电发现合同项下多台风电机组的叶片存在叶根裂纹及螺栓损坏问题。自发
现上述叶片质量问题后,福清风电多次与西门子歌美飒进行沟通,但西门子歌美
飒拒不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鉴此,福清风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提出仲裁申请。
3、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更换《王母山风电机组采购合同》项下全部 19
套风力发电机组叶片;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发电量损失 684,664.61 元(暂定);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35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
保全保险费 32,000 元;
(4)依法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福清风电与西门子歌美飒大帽山风电场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
同争议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福清风电
被申请人:西门子歌美飒
2、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10 月,福清风电与西门子歌美飒签订《中闽福清大帽山风电场风电
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大帽山风电机组采购合同》”),
约定福清风电向西门子歌美飒购买 16 套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项目投运后,
福清风电发现合同项下多台风电机组的叶片存在叶根裂纹及螺栓损坏问题。自发
现上述叶片质量问题后,福清风电多次与西门子歌美飒进行沟通,但西门子歌美
飒拒不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鉴此,福清风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提出仲裁申请。
3、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更换《大帽山风电机组采购合同》项下全部 16
套风力发电机组叶片;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发电量损失 1,905,959.64 元(暂定);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30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
保全保险费 32,000 元;
(4)依法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均为公司子公司作为申请人与风机厂家之间关于设备质量
问题的纠纷,公司子公司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排除风机
安全隐患,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由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裁决结果尚不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
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