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 2024-049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 瑞茂 01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或“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郑州卓瑞”)、海南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南瑞茂通”)、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瑞茂通”)、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和辉”)、那曲瑞昌煤炭运 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那曲瑞昌”)、CENTURY COMMODITIES SOLUTION (HK) LIMITED,上述主体均非上市公司关联人。 是否涉及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本公告中涉及港币使用的汇率为:1 港币≈0.9 元人民币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币种:人民币 已审议的预测担 本次担保金 已提供担保余 担保人 被担保人名称 保额度(万元) 额(万元) 额(万元) 瑞茂通供应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50,900 10,000 115,900 链管理股份 海南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5,000 4,950 0 有限公司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55,000 1,000 38,000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158,700 10,500 125,000 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14,000 7,500 0 CENTURY COMMODITIES SOLUTION 20,000 万元 50,000 0 (HK) LIMITED 港币 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郑州卓瑞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开展业务,为 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该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为:(2024)信豫银最保字第 2424085 号,公司在 10,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 围内,为郑州卓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南瑞茂通同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为保证相 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该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A[机 构三公最高额保证]字[2024]年[001]号,公司在 4,950 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 内,为海南瑞茂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津瑞茂通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 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该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合同编号为:2010A042202400151001,公司在 1,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额 度范围内,为天津瑞茂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和辉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开展业务,为 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该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为:兴银甬保(高)字第滨江 240041 号,公司在 3,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 围内,为浙江和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和辉同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商业 保理”)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原商业保理签署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ZYBL-A4-2024-008-02,公司在 7,500 万元人民币 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浙江和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那曲瑞昌同中原商业保理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 利开展,公司与中原商业保理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ZYBL-A 4-2024-009-02,公司在 7,500 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那曲瑞昌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CENTURY COMMODITIES SOLUTION (HK) LIMITED 同大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该银行签署了 《最高额保证协议》,公司在 20,000 万元港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 CENTURY COMMODITIES SOLUTION (HK) LIMITED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 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20019F 成立时间:2018 年 11 月 20 日 注册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兴瑞汇金国际 A2 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余祥伟 注册资本:105,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销售:煤炭、焦炭、有色金属、钢材、铁矿石、棉 花、矿产品;煤炭洗选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天然气(限 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溶剂油闭杯闪点≦60℃、液化石油气(限于工 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石油醚、煤焦油、石脑油、苯、苯乙烯、甲醇、乙 醇无水、甲基叔丁基醚、煤焦酚(粗酚)、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乙烷、异丁烷、 异丁烯、丙烯、乙烯、丙烷、异辛烷、2-甲基丁烷(异戊烷)、烧焦沥青、硝化 沥青、混合芳烃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被 担 保 人 最 近 一 年 ( 2023 年 度 )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资 产 总 额 为 3,986,467,464.22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2,866,548,053.65 元 ; 净 资 产 为 1,119,919,410.57 元 ; 营 业 收 入 为 5,351,101,222.96 元 ; 净 利 润 为 17,998,029.84 元。 被 担 保 人 最 近 一 期 ( 2024 年 一 季 度 )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资 产 总 额 为 4,349,297,417.09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3,213,158,747.14 元 ; 净 资 产 为 1,136,138,669.95 元 ; 营 业 收 入 为 2,058,546,995.69 元 ; 净 利 润 为 16,219,259.38 元。 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与瑞茂通关系:郑州卓瑞为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郑州卓瑞与瑞茂通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海南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CPY9M1XB 成立时间:2023 年 7 月 10 日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兴洋大道 181 号 205 室-6305 法定代表人:郭鹏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 (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 赁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建 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棉、麻销售;棉花收购;鲜肉批发;食品销 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初级农产品收购;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 建筑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 相关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企业管 理咨询;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 伏发电设备租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 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 (不含危险化学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 项目)。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2023 年度)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 101,543,051.44 元;负债总额为 101,140,407.75 元;净资产为 402,643.69 元;营业收入为 197,306,334.21 元;净利润为 402,643.69 元。 被 担 保 人 最 近 一 期 ( 2024 年 一 季 度 )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资 产 总 额 为 154,143,705.09 元;负债总额为 152,463,061.56 元;净资产为 1,680,643.53 元;营业收入为 155,579,688.36 元;净利润为 1,277,999.84 元。 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与瑞茂通关系:海南瑞茂通为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海南瑞茂通与瑞茂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81YR669E 成立时间:2022 年 6 月 28 日 注册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南京路 235 号河川大厦 A 座写字楼 11D- 1452 号 法定代表人:雷鹏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 担 保 人 最 近 一 年 ( 2023 年 度 )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资 产 总 额 为 1,590,767,817.89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1,273,598,292.99 元 ; 净 资 产 为 317,169,524.90 元;营业收入为 6,732,778,145.49 元;净利润为 13,566,846.82 元。 被 担 保 人 最 近 一 期 ( 2024 年 一 季 度 )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资 产 总 额 为 2,151,746,656.35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1,827,851,597.78 元 ; 净 资 产 为 323,895,058.57 元;营业收入为 1,391,755,839.75 元;净利润为 6,725,533.67 元。 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与瑞茂通关系:天津瑞茂通为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天津瑞茂通与瑞茂通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98246669Q 成立时间:2010 年 2 月 1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 16 号 1 幢 2 楼 208 室(承 诺申报) 法定代表人:张首领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粮食收购;食品经营;技术进出口;食品 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纸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 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矿石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畜牧渔业饲料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 担 保 人 最 近 一 年 ( 2023 年 度 )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资 产 总 额 为 4,424,471,557.21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3,254,177,646.06 元 ; 净 资 产 为 1,170,293,911.15 元 ; 营 业 收 入 为 1,865,903,539.19 元 ; 净 利 润 为 37,412,629.73 元。 被 担 保 人 最 近 一 期 ( 2024 年 一 季 度 )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资 产 总 额 为 4,086,268,088.39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2,895,817,789.60 元 ; 净 资 产 为 1,190,450,298.79 元;营业收入为 63,038,274.35 元;净利润为 20,156,387.64 元。 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与瑞茂通关系:浙江和辉为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和辉与瑞茂通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005857743934 成立时间:2012 年 7 月 9 日 注册地址:那曲县拉萨南路 39 号 法定代表人:陈运星 注册资本:24,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煤炭经营与销售、一般经营项目:纸张、金属材 料、计算机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煤炭供应链管理咨询服务、代理煤炭 及其他大宗商品的采购、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 被 担 保 人 最 近 一 年 ( 2023 年 度 )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资 产 总 额 为 2,003,128,814.52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970,511,045.61 元 ; 净 资 产 为 1,032,617,768.91 元 ; 营 业 收 入 为 2,695,198,942.30 元 ; 净 利 润 为 - 1,207,154.96 元。 被 担 保 人 最 近 一 期 ( 2024 年 一 季 度 )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资 产 总 额 为 1,552,450,057.97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539,389,237.11 元 ; 净 资 产 为 1,013,060,820.86 元;营业收入为 120,733,521.38 元;净利润为-19,556,948.05 元。 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与瑞茂通关系:那曲瑞昌为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那曲瑞昌与瑞茂通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CENTURY COMMODITIES SOLUTION (HK) LIMITED 成立时间:2010 年 8 月 25 日 注册地址:28/F 238 DES VOEUX ROAD CENTRAL SHEUNG WAN HK 注册资本:8,000 万港币 被 担 保 人 最 近 一 年 ( 2023 年 度 )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资 产 总 额 为 1,186,218,538.75 元;负债总额为 944,930,766.23 元;净资产为 241,287,772.52 元;营业收入为 4,295,245,544.01 元;净利润为 27,319,945.13 元。 被 担 保 人 最 近 一 期 ( 2024 年 一 季 度 )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资 产 总 额 为 1,716,712,477.50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1,467,925,815.30 元 ; 净 资 产 为 248,786,662.20 元;营业收入为 1,492,625,968.70 元;净利润为 7,083,696.92 元。 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与瑞茂通关系:CENTURY COMMODITIES SOLUTION (HK) LIMITED 为瑞茂通的 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CENTURY COMMODITIES SOLUTION (HK) LIMITED 与瑞茂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10,000 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 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 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 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 同双方当事人在第 2.2 条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 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 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甲方”) 被担保人:海南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4,950 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税金、 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 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 请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 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 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 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 务,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 担保金额:1,000 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 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 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等),以及相应款项的增值税。 担保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最高额授信协议》项下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发生垫付款项,则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垫付款项之起 三年。 2、如任一具体授信业务展期,则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担保金额:3,000 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 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 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担保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 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 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 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 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 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 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7,500 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 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含保理融资期间利息、宽限期利息、罚息、逾 期利息、复利等)、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 权的一切费用,以及债务人及/或保证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 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而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金以及其他 相关费用等。 担保方式: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的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各具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如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某一具体债务提前到期的,则该具体 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具体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三年。 2、每一具体债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项 下的任一具体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人谨此同意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如主合同项下任一具体债务展期,则保证人谨此同意保 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谨此同意在原 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各方同意: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各单笔业务文件中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保证。各方无需另行签订其他任何文件。 (六)《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7,500 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 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含保理融资期间利息、宽限期利息、罚息、逾 期利息、复利等)、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 权的一切费用,以及债务人及/或保证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 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而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金以及其他 相关费用等。 担保方式: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的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各具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如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某一具体债务提前到期的,则该具体 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具体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三年。 2、每一具体债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项 下的任一具体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人谨此同意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如主合同项下任一具体债务展期,则保证人谨此同意保 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谨此同意在原 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各方同意: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各单笔业务文件中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保证。各方无需另行签订其他任何文件。 (七)《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CENTURY COMMODITIES SOLUTION (HK) LIMITED(以下或称“借 款人”) 债权人: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贷款人”) 担保金额:20,000 万元港币 担保范围: 1、保证人同意向贷款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此无条件并不 可撤销地: 向贷款人保证借款人将按时并完全地履行担保债务; 承诺一经贷款人要求,立即按贷款人要求向贷款人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全部 担保债务,但前提是担保债务的最高金额不超过下列两项金额之和:(1)担保债 务的最高本金数额港币 200,000,000 元等值澳门币;及(2)基于担保债务本金 所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所有 成本、费用、佣金、收费、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及其他贷款人惯常费用)。 为避免疑义,保证人对担保债务中除本金以外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包 括复利和罚息)、所有成本、费用、佣金、收费、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与 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及其他贷款人惯常费用)的保证责任不受前述最高本金数额的限制;以及放弃保 证人或借款人可能享有的任何抵销、延迟或反请求的权利。 2、保证人履行其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所支付的款项应以借款人应 当支付的币种或贷款人可能同意的其他币种付至借款人应当付至的账户,并且付 款时应没有任何抵销,并不得因任何扣减额或预扣款而减少。贷款人向借款人出 具的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应为终局性的,并对保证人有约束力。 担保方式: 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应自本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直至终止日后满三年之 日止。但若在本保证合同签署之前,融资文件项下已发生融资的,则保证期间自 融资文件项下首笔融资实际发生之日起算。贷款人有权在前述保证期间内的任何 时间要求保证人履行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被担保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被 担保方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 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全票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针对上述 担保事项认为:本次担保预测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以及 2024 年度公司的战 略部署,有利于增强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融资能力,确保其良性稳定发展,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时各被担保对象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 控。此次担保预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事项,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171,942.6750 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8.33%。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1,010,878.6750 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7.95%。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