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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茂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1-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茂通供应
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
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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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的议案、现场会议登
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 14:30 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
楼南翼 11 层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群立
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实时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
会。

    2.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4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535,148,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账户股份
数,下同)的 49.6405%。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12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2,575,6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493%。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30 名,代表公
司股份 577,724,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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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
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
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1、关于公司 2024-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关于董事会提名瑞茂通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关于董事会提名瑞茂通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关于监事会提名瑞茂通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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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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