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4-11-23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持有的上海海控保联置业
有限公司 100%股权、上海海控合联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上海海控太联置业
有限公司 100%股权、三亚合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重庆两江新区格力
地产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公司相关对外债务,与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
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51%股权进行资产置换,资产置换的差额部分以
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
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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